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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配套绿色低碳示范工程项目天然气减压站及公辅设施II
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配套绿色低碳示范工程项目天然气减压站及公辅设施II预处理单元和膜处理单元、除盐水和凝液精制单元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QITC-2024-WZ-16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配套绿色低碳示范工程项目天然气减压站及公辅设施II预处理单元和膜处理单元、除盐水和凝液精制单元,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石化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由中石油投资建设,项目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油石化产业园。
    项目利用塔里木油田丰富资源,新建120万吨/年乙烯及多套工艺装置,配套建设中心控制室、化验室、动力站、空分空压、循环水场、除盐水中站、污水处理、全厂火炬、全厂罐区及其他全厂性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
    2.2招标范围:预处理单元和膜处理单元、除盐水和凝液精制单元。
    2.3建设地点: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油石化产业园。
    2.4交货期:2025年3月1日开始第一批交货,2025年7月30日全部交货完毕,具体交付计划届时按照开工会确定的执行。
    2.5交货地点: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工程现场
    2.6标段划分及各标段具体内容:
    本标包共划分为2个标段:
    标段一:招标编号HQITC-2024-WZ-160/01,预处理单元和膜处理单元;
    标段二:招标编号HQITC-2024-WZ-160/02,除盐水和凝液精制单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企业法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执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企业,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其它类型法人须提供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2信誉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需提供网页截图):
    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为准(wenshu.court.gov.cn);
    4)投标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投标人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3.3质量要求: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人无因投标产品的质量或安全环保问题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通报(复查合格的,可予以接受),且投标人在最近五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发生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否则投标将被否决。五年的时间认定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五年,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3.4投标人须为工程公司或设备成套商,不接受代理商或贸易商投标。
    3.5业绩要求: 
    标段1:投标人应具有2019年01月01日以来中国大陆石油、化工、煤化工或电力行业除盐水站成套设备供货合同的有效供货业绩。
    1.有效供货业绩的具体要求:除盐水系统采用“超滤+反渗透”作为主工艺单元,且反渗透产水量不小于500m3/h。
    2.有效供货业绩数量的要求:至少一个。
    3.投标人须提供业绩表和业绩证明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供业绩表和业绩证明资料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业绩表应包括项目名称与规模、所供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供货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用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业绩表中供货金额仅指与本次招标货物一致的物资,如合同还包含其他物资,则业绩表中相应金额需剔除,否则,该项业绩无效。框架协议和战略协议不属于有效供货业绩。
    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封皮、分项供货价格清单(可覆盖单价和数量,不可覆盖每一项的合计价格和合同总价)、双方盖章页】。
    标段2:投标人应具有2019年01月01日以来中国大陆石油、化工、煤化工或电力行业除盐水站成套设备供货合同的有效供货业绩。
    1.有效供货业绩的具体要求:凝液处理装置设计规模不小于400m3/h。
    2.有效供货业绩数量要求:至少1个。
    3.投标人须提供业绩表和业绩证明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供业绩表和业绩证明资料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业绩表应包括项目名称与规模、所供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供货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用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业绩表中供货金额仅指与本次招标货物一致的物资,如合同还包含其他物资,则业绩表中相应金额需剔除,否则,该项业绩无效。框架协议和战略协议不属于有效供货业绩。
    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封皮、分项供货价格清单(可覆盖单价和数量,不可覆盖每一项的合计价格和合同总价)、双方盖章页】。
    3.6其他要求: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未被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被列入黑名单但已恢复交易资格。
    3.7 失信惩戒: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
    若8≤投标人的累计失信分≤10分,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 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
    2) 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
    3) 失信分达到10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
    4) 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三年。
    投标人处于暂停投标资格状态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的累计失信分>10分,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投标人处于取消投标资格状态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
    受到惩戒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等自然人在其他法人或组织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的,该法人或组织参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标将受到等同惩戒。
    3.8 联合体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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