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ORG160120250429-0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大庆炼化公司2025年度各生产部用塑料编织袋框架采购(公开招标),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招标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 招标范围:
(1)编织袋950*950*1090mm(聚丙烯酰胺集装袋:非标),预估使用量为206075条;
(2)编织袋925*925*1400mm(聚丙烯集装袋:非标),预估使用量为16600条;
(3)塑料编织袋890*600mm(粒蜡编织袋:聚丙烯涂膜敞口袋-A-890X600/40X40),预估使用量为3200000条;
(4)塑料编织袋950*600mm(硫铵编织袋:聚丙烯涂膜敞口袋-B- 950×600/40X40),预估使用量为600000条;
(5)塑料编织袋830*520mm(聚丙烯酰胺编织袋:聚丙烯涂膜敞口袋-A-830X520/40X40),预估使用量为176000条;
(6)塑料编织袋900*550mm(聚丙烯酰胺衬膜编织袋:聚丙烯单层敞口袋-A-900X550/40X40),预估使用量为41000条。
采用代储(寄售)方式结算,结算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2.技术要求:详见附件《技术规格书》。
3.交货要求:
(1)交货期:框架合同履行期限内,按买方需求的计划量及相关版面,每月送货一次。特殊情况下临时性生产调整时期,卖方保证24小时内到货,具体送货时间和数量以买方订单为准。
(2)框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
(3)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该物资集中采购结果,我方有权终止已签署合同在内的一切采购行为和结果。
4. 交货地点:汽车运输至买方生产区内指定地点(由卖方负责卸货)。
5. 最高投标限价单价(含13%增值税、含运费及相关费用到货价):详见附件《物资明细表》。
6. 调价机制:
(1)结算金额=结算量*结算单价(P);
(2)结算量:结算周期内的实际验收合格数量;
(3)结算周期:按月结算;一般情况下,确定每月25日为结算日(如遇节假日则前移至最近工作日),即:结算周期为结算上月26日至结算当月25日。
(4)每月结算周期内,当PP拉丝料东北区域价格平均波动值(λ)超过 ±3%(不含3%)时,启动结算价格调整机制如下:
P = Pm +(P2–P1)/1000000 *Q(g)
P——调整后结算单价(元/个);
Pm——中标单价(元/个);
P1——主原料基础价(元/吨):开标前20日内《中国石油炼化信息平台》塑料产品日报中PP拉丝料东北区域价格加权平均值;
P2——主原料月均价(元/吨):结算月上一个月的结算日次日到结算月的结算日期间,《中国石油炼化信息平台》塑料产品日报中PP拉丝料东北区域价格加权平均值。
λ——拉丝主原料吨单价波动值(%)=(P2-P1)÷ P1×100%
Q——编织袋中主料重量(g)。详见:《编织袋调整联动结算价格》。
《编织袋联动结算价格》每月价格由价格审查小组审批后生效。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资质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本项目仅接受投标产品制造商投标。
4.投标人投标须提供有效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涵盖编织袋和集装袋(或吨袋)的生产、加工或制造内容(以评标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查询为准)。
5.投标人须提供《技术承诺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6.业绩要求(以下业绩要求必须全部满足):
(1)业绩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业绩销售方:投标人。
(3)业绩标的物:集装袋和塑料编织袋,主要原料为聚丙烯或聚乙烯。
(4)业绩应用要求:
a.业绩履行期限内,应用地点所在地级市的12月或1月平均低温应低于-10摄氏度及以下(以天气网全年每月气温https://lishi.tianqi.com/查询为准);
b.集装袋在有效业绩时间内任意连续12个月内总数量不低于12万条;
c.塑料编织袋在有效业绩时间内任意连续12个月内总数量不低于200万条;
(5)业绩证明文件:
a.提供业绩合同(至少应包含合同首页、签字页、盖章页、供货范围及标的物价款等关键内容页)。
b.提供与业绩合同对应的全部增值税发票,发票有效性以评标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为准。发票开具时间必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c.集装袋须提供与业绩合同对应的《集装袋使用证明》,须加盖合同相对人或最终使用单位的公章。
d.塑料编织袋须提供与业绩合同对应的《在自动包装线使用证明》,须加盖合同相对人或最终使用单位的公章。
e.提供承诺书,承诺业绩标的物生产主要原料为聚丙烯或聚乙烯。
注:合同中至少应包含:物资品种、规格、用户名称、销售时间;《集装袋使用证明》、《在自动包装线使用证明》中至少应包含:使用周期、周期内使用数量及使用效果评价,至少留两名联系人、职务及电话。上述联系人需保证评标过程中能够联系核实,如无法核实视为不合格。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进行处理。
7.投标人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集装袋和粒蜡塑料编织袋质量检验报告(2024年1月1日—开标日均可)。具体要求见技术规格书6.1、6.2.1、6.2.5。
8.投标人需提供对标包物资有独自履行供货能力的承诺书,提供自有的全部生产设备清单及设备型号(设备满足拉丝、编织、涂膜、翻袋、印刷、切割、缝纫、打包等功能)。
(二)信誉要求
1.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招标产品被处罚的投标无效(复查合格的除外)。
2.在中国石油能源一号网系统中供应商状态显示非正常的投标无效(以评标时中国石油能源一号网系统查询为准)。
3.被中石油集团公司或大庆炼化公司纳入黑名单,且在惩戒期限内的投标无效(以评标时*-三商黑名单查询为准)。
4.被列入《大庆炼化公司物资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的投标无效。
5.在*“失信信息公告”中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无效(以评标时*-失信信息公告查询为准,《投标人失信行为分类、等级划分与记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评标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7.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记录行贿犯罪行为(以评标时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高级检索—刑事案由—贪污贿赂罪查询为准,时间以判决生效日为准)。
8.投标人须提供投标真实性承诺书,承诺投标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等全部投标响应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经招标人核查,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将按照大庆炼化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失信分扣罚,同时按照中国石油及大庆炼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三)其他要求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以评标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为准)。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高管(包括董事、监事)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企业不得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以评标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为准)。
3.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响应,投标文件超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内容和资料,不参与评审,不作为合同履约依据。
四、其他
1. 样品领取:购买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可持身份证到大庆炼化公司领取聚丙烯酰胺集装袋、聚丙烯集装袋、粒蜡编织袋样袋各一条。领取样袋时间:2025年5月14日前,联系人:孟庆磊,联系方式:0459-5615712。
2. 现场考察: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由买方相关部门、单位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投标文件中设备清单状况(生产能力及设备型号),同时中标候选人要出具完成招标项目内容的具体措施和承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主要生产设备与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生产设备清单不符,不具备独自履行能力,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合同签订部门原则上重新招标,特殊情况可提请招标委员会审定。考察合格后,方可进行试用。
3. 产品试用原则:
(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由排名第一且现场考察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试用,需提供上述三种规格的产品进行上线试用,试用产品不予结算。
(2)提供两种规格型号的集装袋10条/次(10条一包且带外包装);粒蜡编织袋300条/次(300条一包且带外包装)。
(3)试用期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当日至第十五日(如生产有调整,则向后顺延至满足十五日)。在规定的试用期限工作时间内可随时送样品进行试用。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试用产品,经外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生产线进行试用,由试用单位分别出具试用报告。如期限内试用不合格,未达到技术规格书要求,合同签订部门原则上重新招标,特殊情况可提请招标委员会审定,试用不合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4)2022年至开标日投标人产品在买方使用过的品种,不需上线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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