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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克深作业区油基岩屑转运处置服务项目

2024-2025年克深作业区油基岩屑转运处置服务

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138-FW0199-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4-2025年克深作业区油基岩屑转运处置服务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招标人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液技术服务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2024-2025年克深作业区油基岩屑转运处置服务项目

2.2 项目概况:下步中国新疆派特罗尔、渤海管具与井控分公司承钻井油基岩屑转运处置管理服务工作交由钻井液公司负责实施。钻井液技术服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委托有资质的承包商进行转运和合规处置。此次工作量预计为油基岩屑约9000吨,预计合同金额864万元(大写:捌佰陆拾肆万元整),不含增值税。具体工作以招标人生产实际需要为准,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3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共1标包,主要招标范围如下:

将钻井工程产生,经场内初步处理后的含油废液及油基岩屑(罐车由中标人负责),按国家相关要求装卸、转运、贮存并完成处置。其中包括:

(1)按照招标人规定时间,组织符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车辆到达钻井工程现场装载运输含油废液、油基岩屑。

(2)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要求的临时贮存场所并用于贮存含油废液、油基岩屑,对进入贮存转运场所的含油岩屑,按照国家计量标准进行计量。

(3)按照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对含油岩屑进行合规处置(包括对处置后的岩屑以及处置期间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进行监测检验)。

(4)对含油废液、油基岩屑的转运、贮存、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

(5)确认含油废液、油基岩屑装车条件,承担自含油岩屑进入中标人运输车辆后的所有工作,安全环保责任等工作和责任。

(6)若需跨省转运,中标人应协助业主方办理转出及处置所在地的转入手续、危废处置申报,以及国家要求的其他相应手续。跨省转运手续时限要求为: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7)按照招标人要求,处置过程中回收的液相,拉运至招标人指定场站(适用于热脱附、萃取工艺)。

(8)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招标人不做工作量承诺,最终实际数量须经过招标人计量后双方签字确认。

标段(标包)划分:               \                。

2.4 限价情况:本次招标控制价如下表所示(不含税)。控制价包括含油废液和油基岩屑转运、贮存、处置和回收油以及安全环保方面的全部费用

油基岩屑转运及终端处置服务控制价标准(不含税)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备注

1

处置服务费

(热脱附、萃取工艺)

元/吨

960

含处置费、人工等费用。

2

处置服务费

(水泥窑协同工艺)

元/吨

864

含处置费、人工等费用。

3

油基岩屑运输费用

元/吨.公里

0.97

按照塔里木油田公司核定公里数据实结算。

4

回收油服务基准费

(仅限于热脱附、萃取工艺)

元/吨

32

含回收运输费,按1%回收率测算。

备注:1.根据投标人环评批复中处置工艺确定处置服务费执行单价。

2.回收油服务费仅适用于热脱附或萃取工艺处置服务业务,服务费用以岩屑处置量计。

3.回收油服务费单价=回收油服务基准费单价×(回收率÷0.01),其中回收率=回收油量(吨)/岩屑处置量(吨)。若回收率小于1.00%,则不计回收油服务费。

*投标报价若超过前款要求的最高限价即为废标。

投标人以下浮率报价。只允许整体下浮,不做分项报价。

2.5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招标人不做工作量承诺,最终实际数量须经过招标人计量后双方签字确认。

2.6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1.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含油废液、油基岩屑的处置和贮存等主体工作不允许分包。含油废液、油基岩屑的转运允许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含油废液、油基岩屑的转运工作进行分包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并提供分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等文件,并承诺在分包合同签订后将分包合同、分包商资质、技术方案、作业人员等向招标人备案,报备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前15日,书面向招标人汇报,招标人对分包内容、资质、业绩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变更。

*3.4、企业资质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含油岩屑和含油废液等危险废弃物的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具有地方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的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072-001-08)。同时核准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经营规模不低于30000吨/年。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若拟采用热脱附或萃取工艺处理含油废液、油基岩屑,则需提供该单位利用热脱附或萃取工艺处置含油废液、油基岩屑获得的回收油,可用于配制油基钻井液的资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由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批复的环保部门开具)。

*3.5、运输要求:

3.5.1每日转运、接收能力须不低于300吨/天。(投标时须书面承诺)

3.5.2含油岩屑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9类),回收油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3类)。投标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证明:“运输单位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等资料的的复印件;

若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则提供至少3辆含油岩屑运输车辆载重信息;若采用热脱附或萃取工艺,则提供至少3辆含油岩屑运输车辆载重信息和1辆为回收油运输车载重信息。附运输车辆有效期内加盖运输单位公章的“机动车行驶证”、“危险货物运输资质(3类)”、“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以及车身正面、侧面和车辆识别代码照片各一张;

注:(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原则上不予变更、增加,确须变更、增加的,须提前向招标人进行报备,经招标人同意后变更、增加。

  1. 投标人须书面承诺在节假日等特殊时段,能安排车辆或罐到作业现场保障生产。

3.5.3含油岩屑、含油废液和回收油贮存场所所用称重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定期进行校验核准(提供计量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

*3.6、处置方式要求:

投标人油基岩屑处置方式具有热脱附、萃取技术工艺或水泥窑协同(提供取得批复的环评报告,以报告中的工艺为准),若采用热脱附、萃取技术工艺提供回收油,回收油热相石油烃含量≥98%;密度<1.00g/cm3;闪点(闭口)>60℃,相关指标须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热脱附、萃取工艺需投标时提供还原土检测报告,及去向证明材料。

拟采用含油废液、油基岩屑处置工艺及相应的安全环保管控措施,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管理要求、行业标准规范规定。

*3.7、信誉要求

*3.7.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7.2、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若投标人近三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以及分公司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事故,其投标资格将被否决。

*3.7.3、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未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

*3.7.4、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3.7.5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3.8、 财务要求

*3.8.1 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8.2 投标人需提供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若投标人由于成立时间的原因而不能提供完整的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内容。

*3.9、其他要求:

*3.9.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资不抵债等状态。本项目服务区域为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按照属地管理,投标人应承诺未被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列入承包商黑名单。

*3.9.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体系认证:包括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同等效力的体系认证。

*3.9.3、投标人须书面承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未发生一般及A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9.4、投标人书面承诺油基岩屑处置后的回收油归招标人所有,回收率不低于6%(按处置岩屑量计算),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运输至指定地点。(水泥窑协同处置可不提供)

*3.9.5、含油岩屑处置单位必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环保局案,提供当地环保局盖章的备案表复印件,并提供隔油带、吸油毡或防渗膜等应急物资的实物照片、购置清单及发票。

*3.9.6、含油岩屑运输单位必须制定道路危险运输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公路运输管理所备案,提供当地公路运输管理所回执单复印件。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评标委员会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相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方式核查投标人商业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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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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