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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成品仓库工程电动排烟天窗
 独山子石化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成品仓库工程电动排烟天窗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CEC424-005PM-WZ-IB-EQ-2025-008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成品仓库工程电动排烟天窗,招标人为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电动排烟天窗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成品仓库工程电动排烟天窗。 2.2物资采购数量:电动排烟天窗266樘(实际数量规格需卖方根据施工图及现场复测核对),技术质量要求详见电动排烟天窗询价文件。 2.3建设地点:新疆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库尔楚上库工业园区。 2.4建设单位:独山子石化公司。 2.5计价方式及价格组成:固定总价。含设备货款、13%增值税、全部运费及杂费、保险、设计费、产品设备包装费、开试车备件、特殊工具、数智化交付、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服务费等。 2.6交货地点: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 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成品库工厂项目位于新疆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库尔楚上库工业园区。 2.7交货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月内。 2.8质保期:工程中交后24个月,或货到现场36个月并经验收合格,以先到为准。维修或更换的货物的质保期为自维修或更换的货物经采购商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2.9付款方式:30%预付款;50%货款;10%调试款、竣工资料;10%质保金。具体见招标文件合同文本。 2.10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已落实。 2.11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280万元人民币(含税)。 2.12招标范围:电动排烟天窗266樘(详见技术询价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 3.1.1资格条件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企业法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执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的企业,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其它类型法人须提供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1.2资格条件2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需提供网页截图);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需提供网页截图); (3)投标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提供网页截图); (4)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投标人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5)投标人不得被纳入到集团公司级“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为准)。 (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曾涉及刑事案件、投标截止日前五年内未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和知识产权与责任纠纷,须按招标文件给出的格式提供承诺书。 3.1.3资格条件3 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人无因投标产品的质量或安全环保问题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通报(复查合格的,可予以接受),且投标人在最近五年内不得发生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否则投标将被否决。五年的时间认定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五年,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3.1.4资格条件4 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未被列入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被列入黑名单但已恢复交易资格。 3.1.5资格条件5 投标人须为电动排烟天窗制造商,不接受代理商或贸易商投标。 3.1.6资格条件6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业绩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中国大陆石化行业或高层建筑物 26m(含 26m)以上排烟天窗供货合同业绩。并提供至少1份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供货合同。 投标人须提供业绩表及业绩证明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供业绩表和业绩证明资料的业绩为无效业绩。业绩表应包括所供项目名称、合同号、所供产品名称、材质及型号规格、排烟天窗结构形式、数量、供货金额/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用户名称、用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供招标人核实。如果合同文件中无法体现符合业绩要求的招标物资的特征,还需提供相应的技术要求或技术协议。 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封皮、分项供货价格清单(可覆盖单价和数量,不可覆盖每一项的合计价格和合同总价)、双方盖章页】。投标人须提供与供货合同相对应的最终用户签章的成功运行业绩证明文件或合同发票。 3.3失信惩戒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 若8≤投标人的累计失信分≤10分,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 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 2) 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 3) 失信分达到10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 4) 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三年。 投标人处于暂停投标资格状态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的累计失信分>10分,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投标人处于取消投标资格状态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 受到惩戒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等自然人在其他法人或组织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的,该法人或组织参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投标将受到等同惩戒。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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