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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压力罐区工程总承包切水器

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压力罐区工程总承包

(切水器)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XN-ZB-WZ-2025-085)

1. 招标条件

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压力罐区工程总承包  切水器,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切水器采购包)进行招标采购。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压力罐区工程总承包

项目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油石化产业园。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为独山子石化公司塔里木120万吨/年二期乙烯项目压力罐区工程。压力罐区储存包括部分原料、中间原料及产品,主要物料为LPG、轻烃、丙烯、丙醛、裂解碳四、抽余碳四、丁二烯、裂解碳五及凝缩油等。其中原料LPG、轻烃为管道输送进厂和汽车运输进厂、其余原料及产品均为汽车运输进、出厂。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切水器,22台,具体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附件为准。

*2.3 交货期:2025年7月15日,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4 交货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油石化产业园或甲方指定地点。

*2.5 交货方式:乙方送货,车板交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仅接受制造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3.2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有法人资格及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3.3 财务要求:提供近 2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根据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测算,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3.4信誉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②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被责令停业等情况;

③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曾被列入但已被移出的视为未列入);

④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曾被列入但已被移出的视为未列入);

⑤开标当日起近 3 年无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 wenshu.court.gov.cn

以判决生效日为准);

⑥开标当日未被中石油列入“三商黑名单”;

⑦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⑧其它: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招标人及其上级单位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

活动的情形;

(4) 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

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6其他:

  1. 资格要求:制造商具有D级及以上级别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可采用分包商证书)。
  2. 投标人所供产品应至少满足切水器技术规格书中的关键技术参数(关键技术参数是指:供货范围、测量原理、过程接口、压力等级、材质要求、防爆等级、防护等级等)。
  3. 投标人所供切水器配备的远传界位计类型应为非接触式超声波液位开关。
  4. 投标人须承诺按买方数字化交付的要求执行,否则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5. 业绩:投标人需具有(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国内石油、化工领域有效成功运行1年或1年以上业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为有效业绩:

(1)至少提供 2 份采用非接触式超声波检测形式的球罐切水器合同;

(2)球罐切水器排出水中含油量≤100mg/L;

(3)球罐切水器的切水能力≥1m3/h;

投标人须提供业绩表和业绩证明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供业绩表和业绩证明资料的业绩为无效业绩。业绩表应包括所供项目名称、合同号、所供产品名称、材质及型号规格、数量、合同签订时间、用户名称、用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用户的有效证明文件(签字、盖章)供招标人核实。业绩表中供货数量仅指与本次招标货物一致的物资(须由投标人在合同/技术协议中标识切水器所配备的非接触式超声检测仪表控制部分及排出水中油含量≤100mg/L,如不标识或不满足本次标的物的要求,视为无效业绩)。框架协议和战略协议无实际供货的不属于有效业绩。如果合同文件中无法体现符合业绩要求的招标物资的特征,还需提供相应的技术要求或技术协议。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封皮、分项供货清单,可覆盖价格,双方盖 章页】及销售发票复印件。

  1.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所供货设备无质量事故的承诺书,对于隐瞒不报或未提供的,投标将被否决,质量事故以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通报(复查合格的,可予以接受),或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2. 如投标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商库中,开标当日,其在中国石油能源一号网(https://www.energyahead.com或http:/www2.energyahead.cnpc)中“供应商状态”应显示为“正常”。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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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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