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南通)中试基地项目工程保险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SH07-FW311)
本招标项目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中试基地项目工程保险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手续,招标人为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库内公开招标。特邀请中国石油2024-2026年度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准入资质名单内供应商参与此次投标。
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作为本工程项目的保险经纪人,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协助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
2.1 项目概况
蓝海(南通)中试基地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位于蓝海新材料项目的南侧综合管理区的东西两侧,分为东、西两个区布置,本项目总占地面积42.37公顷。中试基地内的部分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依托于蓝海新材料项目(中心控制室、中心化验室)。新建高纯高洁净(G4、G5级)电子化学品(简称“湿电子化学品”)一套,产能为2000吨/年。新建单活性中心催化剂两套,产能为60吨/年。
2.2招标范围
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中试基地项目工程保险,项目估计可保合同价值人民币101,477万元(不含增值税)。
2.3授标及工作量分配原则
拟通过中国石油2024-2026年度商业保险准入名单内的16家财产保险公司库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5家合格的中标人,按照20%、10%、10%、5%、5%的比例分配本项目服务份额。
若有效投标人数量N≥7时,推荐排名前6的为中标候选人,并推荐排名前5的为中标人。
若有效投标人数量N<6时,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2.4承保方式
共保(5家共保)
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的关联企业,直接参与该项目50%的份额,并担任共同保险人。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首席承保人的保险条件执行,所有中标人采用首席中标人的费率作为出单费率。
首席保险人的推荐:所有意向承保份额20%的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为首席保险人,承保份额为20%。
第一共保人的推荐:剩余所有意向承保份额不低于10%的投标人(含未中标承保份额20%的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为第一共保人,承保份额为10%。
第二共保人的推荐:剩余所有意向承保份额不低于10%的投标人(含未中标承保份额20%的投标人和未中标承保份额10%的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为第二共保人,承保份额为10%。
第三共保人的推荐:剩余所有意向承保份额不低于5%的投标人(含未中标承保份额20%的投标人、未中标承保份额10%的投标人以及未中标承保份额10%的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为第三共保人承保份额为5%。
第四共保人的推荐:剩余所有意向承保份额不低于5%的投标人(含未中标承保份额20%的投标人、未中标承保份额10%的投标人和未中标承保份额10%的投标人以及未中标承保份额5%的投标人),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为第四共保人承保份额为5%。
2.5 保险期限:建工期及试车期自2025年6月1日0时起至2026年5月31日24时止,保证期共12个月,自工程全部验收时起算,向后顺延12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建工期(含试车期)和保证期共计24个月。【实际起始时间以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为准】
另外如果本项目未能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完工,建工期限自动延展6个月,延展期间不需加付保险费。如自动延展期结束后需继续延期,则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被保险人需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如自动延长期限结束后,若建筑安装工程仍未结束,则保险人应继续提供保险保障,对工程项目延期自动承保,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项目的继续承保,但投保人需支付相应的延期保险费。投保人按原保险费率对应的平均月费率按月(不足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支付未完工单元应承担的延期保费,每月加收保费具体计算方式:未完工单元投保额*保险费率24月。
3.1.1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原监管机构批准开展保险业务,并依法经营满三个自然年度的保险公司;投标人须为中国石油2024-2026年度商业保险准入名单之内的保险公司,投标人须是总公司。
3.1.2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
投标人在 2024 年度第三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须大于100%(含100%)。
3.1.3对投标人承保能力要求
投标人工程险单一危险单位最大承保能力(净自留加协议加合约)大于5亿(含5亿)元人民币。
3.2 业绩要求
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具有:
①为项目整体保险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项工程项目(不限行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业绩;
②投标人处理过整体案件赔款金额在1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保险案件;
③以上第①项或第②项中至少满足一项,独家承保或共同承保均可。
3.3 财务要求:凡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凡隐瞒上述情况参与投标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应提供2024年度(未公开2024年度报告的则提供2023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的)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以及2024年第四季度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或财务报告中关于偿付能力的解释,并且加盖公章。
3.4 信誉要求
①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②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③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以判决生效日为准,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为准);
④ 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⑤ 开标当日未被中石油总部及专业分公司列入黑名单;
⑥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未发生重大保险质量问题。
(注:①—③项由投标人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④—⑥项由投标人提供承诺书;评标当日评标委员会进行查询复核。)
3.5 联合体要求: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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