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冈制造兰州分公司2025年度拟薄水铝石采购项目(二次)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A510-WZ849
(重要提示:投标人务必认真填写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信息表》中的“工程/服务/物资”、“业绩发票”等表格,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已填写的《投标信息表》(EXCEL版)上传至*“递交投标文件”的“价格文件”处。《投标信息表》(EXCEL版)填写的信息须与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若因填写信息错误或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而导致对评审结果和合同签订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昆冈制造兰州分公司2025年度拟薄水铝石采购项目(二次)已由昆冈先进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批准,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昆冈先进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根据2025年度昆冈制造兰州分公司采购计划,本次需采购拟薄水铝石5000吨。 其中兰州基地3000吨、长汀基地2000吨。
2.2预估总采购金额:2750万元(含13%税、运费及其它费用)。
2.3招标范围及标包划分及各标包具体内容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包,所需供应商数量为2家。排名第一与第二的中标人6:4分量执行,各执行其有效报价。(拟薄水铝石具体供应情况:兰州基地:第1名供应1800吨,第2名供应1200吨;长汀基地:第1名供应1200吨,第2名供应800吨。)若中标候选人有且只有一家时,则全额授标。
兰州基地签约主体:昆冈先进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长汀基地签约主体:中油(长汀)催化剂有限公司。
交货期:本合同自前续合同数量履行完毕或前续合同履行期满(以先到时间为准)合同生效开始履行至2026年6月30日。兰州基地根据月度生产计划,每天按招标人通知交货,须考虑存储及二次转运;长汀基地分批交货,接招标人通知10个日历日内到货。若因招标人排产等原因造成2026年6月30日前未完成全部交货,合同即终止(合同余量不予执行)。
交货地点:1.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十号昆冈先进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装置;2.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稀土工业园区中油(长汀)催化剂有限公司原料库房。
2.4采购方式:带量采购。
2.5招标结果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下发至2026年6月30日。
2.6最高投标限价:拟薄水铝石5500元/吨(含13%税、运费及其它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2 财务要求: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最新年度(2023年或2024年)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有效是指: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注:财务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申请赋码,并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且在该平台可查询,提供审计报告查询截图。)
3.3信誉要求:存在下列违法失信情形的按否决投标处理:①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列入经营异常或(黑名单)已经移出的不计算在内。 ②2021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 ③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暂停(取消)投标(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将被否决;④《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被处罚的投标人(复查合格的除外);⑤实施退出处理生效期内的物资供应商(制造商、代理商、贸易商)或其相关产品,在能源一号网处于:“中止”、“终止”、“冻结”、“暂停”状态,评标时将被否决。⑥投标人须未被纳入物资类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以开标日在*公示信息为准)。
3.4业绩要求:
(1)要求近五年(2020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前30日)来招标产品在国内同类装置上具有使用业绩。
(2)需要提供供货合同、供货发票,结算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及不齐全的不予认可。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结果与提供的扫描件不一致或在该平台查询不到的视为提供虚假发票,请投标人谨慎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业绩。
注:该业绩为产品业绩,若投标人为制造商,需提供自身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为贸易商或代理商,自身有业绩的,提供自身业绩证明材料;自身无业绩的,则需提供该产品制造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所提供业绩合同的购买方必须为招标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使用者。
3.5投标人须承诺(承诺要求):
3.5.1安全环保健康要求:投标人需承诺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3.5.2若为首次供货,还须承诺遵守招标人下述管理要求:
3.5.2.1中标后一月内提供由兰州分公司分析合格的样品,送石化院兰州化工中心评价,并出具评价合格报告,再经兰州分公司工业试验,验证其性能满足要求方可供货。
3.5.2.2根据技术规格书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小试评价,若评价结论不符合要求,则停止使用该剂。
3.5.2.3中标单位提供样品评价符合装置应用要求的,则对中标单位所供三剂开展工业试验,若工业试验不合格,则停止使用该剂,工业化试验用量不予结算,试验保证金相应扣除。
3.6其他要求:
3.6.1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符合满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提供产品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检测报告。
3.6.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包投标。
3.6.3投标人未被纳入物资类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为准)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