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动力站锅炉除氧剂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SH07-WZ1273]
本招标项目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动力站锅炉除氧剂采购项目招标人为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动力站锅炉除氧剂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20万吨/年溶液法FDPE装置、2×2.5万吨/年乙丙橡胶装置、2×1000Nm3/h电解水制氢装置、10万吨/年POE装置、10万吨/年1-己烯/1-辛烯等生产装置,以及配套的储运工程、全厂工艺及热力管网、公用工程、辅助工程、服务性工程、厂外工程等。
本次招标采购锅炉除氧剂,用于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动力站锅炉除去锅炉给水中的溶解氧。
2.2项目类别:物资采购类
2.3招标范围:
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动力站锅炉除氧剂采购,数量76.8t。
2.4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按买方生产需要分批及时供货;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由买方通知发货(没有接到通知则不供货)。供货时间届满或货物数量交付完成后,本次合同自行终止。
2.5交货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绿色化工拓展区(主体港)买方指定地点。
2.6包装形式:
(1)标志要求(不限于):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包含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成分、危化品标识、净含量、生产日期或批号、质保期、制造商名称、制造商厂址、环境危害性说明,危险标识等。
(2)包装要求:200kg/桶(液态),使用后的包装物由供货方负责回收。
2.7质保期:自产品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2.8技术要求:详见《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除氧剂三剂技术规格书》。
2.8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1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3.1.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3本项目只接受制造商,不接受代理商、贸易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3.1.4.所生产的除氧剂必须具备有效的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证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书》资质原件扫描件。
3.2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度的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有效的指的是: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3.3信誉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3.3.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3.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3.3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以判决生效日为准,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为准(http://wenshu.court.gov.cn)。
上述内容以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3.3.4如供应商为中国石油能源一号网系统中供应商,状态显示非正常的投标无效。
3.3.5开标当日未被纳入中国石油集团级“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信息为准)。
3.3.6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3.3.7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承诺无因投标产品的质量或安全环保问题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通报(复查合格的,可予以接受)。
3.3.8投标人承诺在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发生因投标产品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否则投标将被否决。时间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注:(3.1.1)—(3.1.4)项由投标人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3.1.5)--(3.1.8)项由投标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3.1.1)-(3.1.3)、(3.1.5)-(3.5.6)在开标当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查询复核)
3.4业绩要求:
(1)业绩期限:2022年1月1日至递交招标文件规定截止日前1个月。
(2)业绩要求:在中国境内锅炉装置4.2MPa燃气锅炉上具有成功的使用业绩。
(3)业绩数量:至少1份。
(4)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应包括供货合同复印件、与供货合同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中产品数量应不少于供货合同中产品数量的30%,发票中的信息应满足查验需要。同时用户企业在与供货合同对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上加盖用户企业主管部门公章,应有用户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备注:如提供外文合同或业绩证明文件须同时提供中文版本或中外文对照版本,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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