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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气泡沫纳米微乳复合吞吐

氮气泡沫纳米微乳复合吞吐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为保障第八采油厂2025年200万吨以上持续稳产,按照注“气+液”复合吞吐增能思路运行安排,在第八采油厂(含大庆模范屯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4口直井氮气泡沫纳米微乳复合吞吐现场试验,提高单井产量,招标工作量为最高上限工作量,具体施工数量依据厂内生产进行合理调整;结算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为准。                

2.2 招标范围:实施第八采油厂(含模范屯)氮气泡沫纳米微乳复合吞吐4口直井。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

2.4 项目实施地点:大庆油田第八采油厂

2.5 计划投资:人民币145.22万元(含税)

2.6 标段划分:

■是,划分为  1 个标段:

2.7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联合体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投标人累计失信分值达到下述①~④项标准之一的,将被否决投标。

①投标人失信分累计达到8分,且最后一次失信开始时间距开标当日不足半年;

②投标人失信分累计达到9分,且最后一次失信开始时间距开标当日不足一年;

③投标人失信分累计达到10分,且最后一次失信开始时间距开标当日不足二年;

④投标人失信分累计达到10.5分及以上,且最后一次失信开始时间距开标当日不足三年。

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由评委在评审时进行网络查询,如投标人有失信行为,保留查询截图存档。

3.4投标人必须在出示药剂的近期无氯检测报告,报告期限为2025年9月前。

3.5投标人须承诺:

3.5.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施工(作业、服务)现场的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配置的施工(作业、服务)设备等施工(作业、服务)资源,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资源配置保持一致,否则经招标人查实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由此导致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追诉权;

3.5.2在2025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4口井施工,付施工进度款,金额为实际发生结算金额的30%,施工后在2026年9月30日前,平均单井累计增油达到185t,付第一阶段措施效果观察期费用,金额为实际发生结算金额的40%;2027年3月31日前,平均单井累计增油达到262t,付第二阶段措施效果观察期费用,金额为实际发生结算金额的30%;第一阶段措施效果观察期限内(2026年9月30日之前),若平均单井累计增油低于185t,不予支付第一、二阶段措施效果观察期费用(注:措施前后数据以A2数据为准)。

3.5.3在单井注入药剂方量超过基础量和低于基础量时,药剂单价按照中标下浮价结算,最终结算金额具体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为准,但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合同标的金额,按实际结算金额进行结算;若实际结算金额高于合同标的金额,按合同标的金额进行结算;

3.5.4投标人不得存在法律法规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3.6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如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文件响应不符的,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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