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坦桑尼亚34KM管线海运物流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ZY25-CZ05-FW291
本招标项目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坦桑尼亚34KM管线海运物流服务项目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背景概况
为加强中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坦桑尼亚34KM 管线物流服务采购管理,规范物流服务采购行为,对该项目物流服务商进行公开招标。
2.2 招标范围:货物为坦桑管线项目所需管线,约34KM(±5%),总量3300吨,约5500方,数量以最终装箱单为准。
从上海港或附近港口接货,海运至姆特瓦拉港(MTWARA),涵盖货物交付至目的港卸货为止的全部服务(包括海港的港杂费、报关、港口堆存、海船的装运、海船绑扎加固垫料、海运运输等)。收货人在目的港钩下车船直取。
2.3 服务内容:
序号 |
描述 |
管径(mm) |
壁厚(mm) |
数量(m) |
1 |
API 5L 46TH X65Q PSL2 |
355.6 |
11.13 |
2807.99 |
2 |
API 5L 46TH X65Q PSL2 |
355.6 |
12.7 |
429.56 |
3 |
API 5L 46TH X65Q PSL2 |
355.6 |
14.27 |
60.06 |
|
|
|
3297.61 |
备注:(1)货物尺寸:单支长度9-12米。
(2)发运计划:管线按照一个批次运输。
2.4 服务标准:要求上述海运工作的全部环节(包含但不限于吊装吊卸、绑扎加固等)必须符合API相关标准,管子禁止上甲板。货物上方不可叠压其他货物,数量以最终箱单为准,具体发运货量以报关数量为准。
2.5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为止。
2.6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
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物流运输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国际货运代理备案登记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无船承运人”相关资质证明。
投标人必须是集团公司工程和物装管理部2024年6月24日下发布的集团公司进出口物资合格物流服务商名单中的国际物流服务商。
3.2财务要求:1)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2)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3)需提供近1年(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未满1年的可以不提供,提供本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
3.3信誉要求:①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被 “中国裁判文书网” 网站(wenshu.court.gov.cn)记录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应自行查询并附截图);④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自行查询企业信誉情况,提交无不良记录证明。
3.4合同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响应下列合同条款(要求必须响应合同中带有星号条款)。
3.4.1 *LAYCAN:甲方须在laycan起始日前,至少提前15个自然日向乙方提供预计发运计划。向乙方书面发出航次运输通知单后,laycan期为10个自然日。甲方要求乙方按上述laycan要求,完成海运订舱和船舶动迁就位工作,具备在港排队或者装货条件。
3.4.2 *船型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投入本项目的船型符合以下要求:船龄为20年及以内的适航适货的杂货船。承运船舶船况良好可以适航。
3.4.3 *货物为管线,货物上方不可叠压其他货物,不可配载至甲板;若未按要求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4.4 *由于存在国际安全形势及市场形势变化等风险,所以甲方不能保证合同期内实际执行工作量。由于实际执行工作量的变化所引起的乙方一切损失,甲方不予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服务费和标书制作费等一切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乙方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乙方充分理解甲方有权增加、减少发货量或取消部分或全部货物的发运,且此货物发运数量的减少或取消不对本合同约定的以上费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
3.4.5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费用确认单、正本提单(三正三副)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运费,有争议的除外。
3.4.6 *提单为不附加任何批注的清洁提单,开船后5个工作日内将提单提交给甲方,不论运费是否已到达乙方指定帐户;
3.4.7 *乙方无权留置运输货物或将货物卸在非目的港。
3.4.8 *乙方应提供实际承运船舶的完整港序,并承诺前序卸港非达累斯萨拉姆港。
3.4.9 *乙方应承诺承运船舶自离开发货港(船舶最晚起运时间不晚于2025年11月30日)至姆特瓦拉港(MTWARA)不超过50天(到达目的港时间不超过2026年1月20日),超期将按照1000美元/天进行罚款。投标人需提供航行时间承诺函。
3.5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6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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