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安徽销售分公司加油站洗车合作招商(二次)
招标编号:ZY25-SH17-FW097C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安徽销售分公司加油站洗车合作招商(二次)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1 项目概况:
为提升中国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服务能力,为加油群体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内容结合实际需求,现对洗车服务业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已批准,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
2.2 招标范围:
对中国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加油站客户提供智能自动洗车服务,安徽销售公司拟通过本次公开招标选取一家洗车服务合作商,合作站点数量45座至60座,具体数量由招标人与投标人商议后决定,合同签订服务期为三年。此次招标为2024年7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安徽销售分公司加油站洗车服务招商》(项目编号:ZY24-SH17-FW657)项目的二次招标,已入围《安徽销售分公司加油站洗车服务招商》(项目编号:ZY24-SH17-FW657)的服务商不可再次参与本项目。
2.3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招标人及所属分公司提供场地,合作商负责开展场地的建设及业务运营,含洗车区域的场地基础建设、设备及设备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及维保、客户维护及投诉处理、现场环境维护、项目合规运营、政府部门协调等工作。
2.4服务质量要求:
①有专业售前服务、售后维保团队,完善的服务方案及推进计划,对于加油站场景下的洗车服务需求有一套成熟的解决方案,能满足不同模式的业务需求。
②循环水回收设备要达到国家对环保相关标准的要求,合作期间,根据需求提供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③服务期内造成客户车辆损伤或客户服务投诉的,由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赔偿责任。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提供的洗车服务具有和中国石油统建洗车平台系统对接能力和经验(提供与中石油合作联调证明或提供开发合作案例证明);不能提供与中石油合作联调证明或提供开发合作案例证明的服务商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送后的30日内具备与招标人统建系统联调对接能力并完成测试应用,如不能实现承诺,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具有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完成的至少1个洗车服务合作项目业绩,以地区或地市公司为单位,须提供合同扫描件(首页、合同标的结算条款所在页和签署页等关键页)并加盖公章。
如出现弄虚作假,投标文件将被否决。经核实提供虚假业绩的取消其资格。
3.4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连续三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必须包含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注:审计报告必须是经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盖章,且有注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的)。若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上述年度,仅需提供成立以来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根据提供的最近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该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或处于被接管、破产或关、停、并、转状态的,或不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的,投标将被否决。
3.5信誉要求:以下均以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为准:
3.5.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曾被列入但已被移出的视为未列入);
3.5.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曾被列入但已被移出的视为未列入);
3.5.3 3 2022年 1月 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同时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犯罪承诺函;
3.5.4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失信行为的相关处理办法详见附件一)。
3.6其他要求
3.6.1承诺 2022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所服务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境事故。
3.6.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3.6.3投标人需承诺洗车设备投运及运营所需的人工费用及所属设备投运需要的基建费用需由投标人承担,加油站电力架设、增压设施、污水管网建设等项目除外。水电费用承担方为招标人。水电费用承担方如按招标人业务需要发生改变的情况,由招标人与投标人签署补充协议进行变更。
3.6.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