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ORG160520251118-005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庆炼化公司2026年HW50类(废催化剂)无价值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大庆炼化公司2026年需合规处置HW50类(废催化剂)无价值危险废物3568.5吨,结算量以实际产生转移处理量为准。
2.2主要服务内容:
2.2.1催化装置废催化剂:251-017-50类催化裂化废催化剂3229吨,包括但不限于催化装置平衡剂、细尘、PTU底泥和产品精制废催化剂;
2.2.2非催化装置废催化剂:非催化装置废催化剂合计339.5吨,包括251-016-50类加氢废催化剂(产生装置包括但不限于航煤加氢、汽油加氢等装置)、261-152-50类乙苯废催化剂(产生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乙苯装置)、261-153-50丙烯腈废催化剂(产生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丙烯腈装置)、261-155-50类聚丙烯废催化剂(产生装置包括但不限于聚丙烯装置)、772-007-50类脱销废催化剂(产生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焚烧炉、磺酸盐等装置)。其中251-016-50类加氢废催化剂165吨,261-152-50类乙苯废催化剂20吨,261-153-50丙烯腈废催化剂128吨;261-155-50类聚丙烯废催化剂10吨,772-007-50类脱硝废催化剂16.5吨。以上危险废物需合规处置,结算量以实际产生转移处理量为准,详见《服务要求》。
2.3服务要求:详见附件《服务要求》。
2.4服务地点:大庆炼化公司。
2.5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2.6 HSE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大庆炼化HSE要求及合同要求执行。
2.7 最高投标限价:单价详见附件《详细报价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
3.1.1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1.3投标人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类别应包括HW50中的小类别251-016-50、251-017-50、261-152-50、261-153-50、261-155-50、和772-007-50,如果投标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类别及其附件包含“HW50”大类,同时无任何小类别说明,则投标人需承诺能够合规处置251-016-50、251-017-50、261-152-50、261-153-50、261-155-50、和772-007-50的废催化剂;许可证核准经营规模不小于5000吨/年;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具有处置或利用资质。许可证中如果对经营规模或者经营类别有明确限定的,不满足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服务要求的否决投标。
3.1.4投标人须提供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如果投标人本企业无《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供投标人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人名称中其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以评标时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查询为准)。
3.1.5投标人须承诺,自有运输车辆的,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投标人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或危险废物)运输;无自有运输车辆的,在合同签订前提供投标人与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协议有效期涵盖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同时提供运输企业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或危险废物)运输。
3.1.6如果上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开标日期后、2026年12月31日前,投标人须承诺许可证到期前可以顺利延续换证,且新证满足招标要求,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或许可证到期之日合同自动解除,招标人停止支付所产生的处置费用,并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因违反承诺约定内容对招标人所造成的损失。
3.1.7投标人具备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人本企业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提供投标人在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的截图;
投标人与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签订运输协议的,提供投标人在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的截图,同时提供运输企业在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的截图。
黑龙江省外投标人,须承诺具备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所有条件,并承诺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接收该危险废物。
3.1.8投标人承诺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合法合规。
3.1.9投标人须承诺,本项目HW50类危险废物的具体处置方式、处置的工艺流程和副产物(废渣、废水等)的去向合法合规,投标时提供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中的处置方式、处置的工艺流程和副产物(废渣、废水等)的去向。
3.2人员要求:
3.2.1投标人须承诺,确保在接到所有废物转移通知后72小时内(包括通知函和电话通知),废物随时产生随时清运出厂处置;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符合国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要求。
3.2.2投标人须承诺,因投标人原因无法转移废物出厂时,投标人要按招标人要求免费提供废物在招标人厂区内暂存所需的设施和人员,直至可以将废物转移出厂。
3.3机具要求:
3.3.1投标人须承诺,所有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范围含危险货物(或危险废物)运输;使用运输车辆装载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撒等措施。
3.3.2为了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危险废物可以及时转移出厂,投标人须承诺,可及时提供按照招标人指定数量进行装车的转移服务。
3.4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评标时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为准)。
3.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评标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3.4.3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记录行贿犯罪行为(以评标时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高级检索—刑事案由—贪污贿赂罪查询为准,时间以判决生效日为准)。
3.4.4在*“失信信息公告”中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无效(投标人失信行为以评标时*-失信信息公告查询为准,《投标人失信行为分类、等级划分与记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附件,请投标人详细阅读)。
3.4.5被中石油集团公司或大庆炼化公司纳入黑名单,且在惩戒期限内的投标无效(以评标时*-三商黑名单查询为准)。
3.4.6投标人承诺,投标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等全部投标响应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经招标人核查,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将按照大庆炼化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失信分扣罚,同时按照中国石油及大庆炼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3.5其他要求:
3.5.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以评标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为准)。
3.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高管(包括董事、监事)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企业不得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以评标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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