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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车辅产品委托加工服务项目

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车辅产品委托加工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A510-FW884

(重要提示:投标人务必认真填写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信息表》中的“工程/服务/物资”、“业绩发票”等表格,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已填写的《投标信息表》(EXCEL版)上传至*“递交投标文件”的“价格文件”处。《投标信息表》(EXCEL版)填写的信息须与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若因填写信息错误或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而导致对评审结果和合同签订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车辅产品委托加工服务项目已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批准,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车辅产品委托加工服务项目

招标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

项目预算:估算加工生产金额17000万元人民币(含税13%)。

项目概况:为增加甘肃销售公司所属加油(气)站柴油尾气净化液、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毛利空间,提升该类产品市场竞争力,提振基层销售信心,推动车辅类产品量效齐增,现将自有“咔咔酷优特”品牌柴油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通过品牌授权、委托加工方式来生产商品,“咔咔酷优特”商品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委托加工生产期限为三年,招标人不承诺采购数量,具体采购数量以实际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服务期为三年。合作范围为甘肃销售公司全省所属加油(气)站,主要需求为“咔咔酷优特”柴油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的加工生产。

单价最高限价见“委托加工商品明细表”。

最高限价及投标人报价均为含原材料、含税、含运输费、含包材、含商标价格。产品商标由投标人向招标人单独采购,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商标为0.15元/张,AUS32柴油尾气净化液商标为0.25元/张,运费为配送至招标人甘肃省内所属加油站便利店(或甘肃省内指定地点),单次发货量不做要求。其中汽车风窗玻璃清洗剂为甲醇型。

委托加工商品明细表

序号

物资名称及规格

单位

规格

单价最高限价

(元,含税13%)

备注

1

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0℃(甲醇型)

2L

3.20

 

2

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10℃(甲醇型)

2L

3.50

 

3

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40℃(甲醇型)

2L

4.60

 

4

AUS32柴油尾气净化液

10KG

17.50

 

5

AUS32柴油尾气净化液

20KG

35.00

 

6

散装柴油尾气净化液

1000KG

1200.00

 

 

2.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三年

2.4服务地点:加工后的商品配送到甘肃省内指定地点。

2.5标段(标包)划分:本项目共2个标段,每个标段需要1名服务商。

投标人可对多个标段投标,每名投标人最多只能中1个标段,按标段顺序进行评审,在前序标段被推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再进入后序标段中评审(在后序标段中将被否决)。

 

第1标段:估算三年内总计加工生产金额9350万元人民币(含税13%),承担“咔咔酷优特”柴油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的加工生产。

第2标段:估算三年内总计加工生产金额7650万元人民币(含税13%),承担“咔咔酷优特”柴油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的加工生产。

 

2.6最高限价:详见第五章 “报价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第1标段及第2标段)

3.1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1.2投标人须为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或贸易商投标,须提供生产场地证明。

(自有场地提供①厂房产权证明原件清晰扫描件、②厂房彩色照片。若为租赁场地提供:①租赁合同原件清晰扫描件、②厂房彩色照片。租赁合同的合同起止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六个月)。

3.1.3投标人须提供《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无法提供上述任一许可证,须提供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原安监局)出具的、证明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生产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3.2财务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内容须包括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报告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单位公章,并由两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财务审计报告相关信息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或其手机应用程序查询,包括报告报备情况、赋码信息及财务报表关键指标等。

如投标人为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新成立单位(如成立于2024年但距2025年审计周期不足整年,或成立于2025年1月1日之后)等无法提供本单位完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最新财务报表或近三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同时,投标人须满足以下状态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未被宣告破产,且不存在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30日内各1项类似标的物(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和柴油尾气净化液)生产或销售业绩。(合同签订时间及发票开具时间须同时满足以上时间要求,提供有效的合同以及结算发票扫描件,发票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3.4信誉要求

①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点击信息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https://zxgk.court.gov.cn);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④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暂停(取消)投标(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将被否决;⑤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招标人纳入服务类“黑名单”或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其投标将会被否决。(以开标当日在*公示信息为准)

3.5承诺要求以下8条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3.5.1质量要求:投标人承诺投标产品汽车尾气净化液符合国标GB29518-2013要求,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符合国标GB23436-2009要求。

3.5.2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若合同实施过程中不满足要求,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对采购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由我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配合招标人做好产品在客户使用中的指导及售后服务工作。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及人员,能够在24小时内响应并力争现场解决问题。

3.5.3投标人承诺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近三年内未发生涉及影响合同执行的重大诉讼案件。

3.5.4投标人承诺加工产品达到符合原料验收、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国家质量体系要求标准,在产品保质期内保证对该产品的生产质量和负责范围内的保存和运输始终负有法律责任。

3.5.5投标人承诺提供的柴油尾气净化液及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产品质保期不低于18个月。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且提供每批次的质检报告。

3.5.6投标人承诺提供满足招标人配方体系调合、包装生产需求的设备设施。

3.5.7投标人承诺所提供的装卸设备设施满足原材料、包装产品装卸需求。

3.5.8投标人承诺具备足够的运输服务能力,满足包装产品收到订单后5日内交货的配送要求,且不限定最小配送量。

3.6其它要求

3.6.1设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ICP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用于尿素溶液中各种金属离子检测的专业设备)。(提供1.设备购置发票(发票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2.带经纬坐标照片、3.设备铭牌照片。中标后招标人将现场核验。)

3.6.2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此项目。

3.6.3本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不得分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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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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