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油田2026-2027年度南堡2-3平台二氧化碳注入地面配套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冀东油田2026-2027年度南堡2-3平台二氧化碳注入地面配套服务项目已由招标人批准,资金来自 项目单位成本,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冀东油田部分油区NP2-3LP共部署二氧化碳吞吐井158口,当前二氧化碳吞吐井地面工艺流程为密闭集输流程,产物通过三相分离器分离,分离出的油进系统,采出水就地回注,分离出含高浓度二氧化碳的气体,注入临近吞吐井,实现采出二氧化碳的循环利用。
本项目提供二氧化碳循环注入一体化撬装设备,为含高浓度二氧化碳气体提供增压服务,并负责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2.2 招标范围:
①提供二氧化碳循环注入一体化撬装设备1台,配套供配电、自控设施撬各1台;
②撬内设备与工艺管线的安装、装置内所有用电点的供电电缆敷设和装置内所有仪表的安装;
③二氧化碳循环注入一体化撬装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和井口采油树流程连接操作等。
2.3 服务期限:
(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两年,采用逐年签订合同的方式执行;
(2)每年合同的服务履约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个月;
(3)若承包商未通过当年度考核、相关资质审核未达标,或双方就合同条款变更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后续年度合同不再续签。
2.4 本项目估算金额为150万元/年,不含增值税。
2.5 标段划分:否
3.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格有效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2 资质要求:具备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井下作业),投标人注册地应急管理部门对于石油天然气服务企业不再实施安全许可的,须提供其注册地(省、市、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下发的不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通知或证明。
3.3 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以发票日期为准)已完成结算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包括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运行情况等内容(提供相应合同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进行现场核实,投标人须配合,否则视为虚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类似项目:二氧化碳回收处理
3.4 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应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4年)内任意一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
成立日期晚于 2025 年1月1日的以成立年起计算。
3.5 信誉要求: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③承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以判决生效日为准,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enshu.court.gov.cn)为准;
④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未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冀东油田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未处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禁入处罚期限之内。
3.6 人员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1人: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具有或承诺提供技术服务时具有合格有效的关键岗位人员HSE培训证(提供证件扫描件或承诺书)。
安全负责人1人: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具有或承诺提供技术服务时具有合格有效的关键岗位人员HSE培训证(提供证件扫描件或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均为本企业员工,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3.7 设备要求:
提供二氧化碳循环注入一体化撬装设备1套/台;设备须自有,提供设备照片,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国有企业资产证明;如设备名称不一致,但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功能满足本项目所指的设备要求的,则认可该设备。
二氧化碳循环注入一体化撬装设备处理能力不低于2万方/天,进气压力0.4-0.8MPa,排气压力不低于20MPa,电气防爆等级不低于ExdIIBT4,噪音等级1米远不大于85分贝,并具备变频调节功能节约能耗。提供设备技术协议或说明书作为证明材料。
3.8 安全质量环保要求: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应附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3.9 联合体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0 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1 投标人提供采购并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和配件等乙供物资,须执行《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乙供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3.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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