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吉林油田新能源有限公司55万千瓦风电机组风速波动损失保险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LYT-GGSWZX-2025-FW-158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中石油吉林油田新能源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资金来源)已落实,该项目属于集团依规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
2.1.1概况:吉林油田新能源公司55万千瓦风电机组位于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昂格莱地区(坐标北纬44°28'22.05" 东经124°2'2.10"),机组整体装机容量为550兆瓦;共有88台风电机组,根据所提供资料为CWT6250-D195(56台)/ WD200-6250(31台)/ WD175-6250(1台),单台风机输出功率均为6.25兆瓦。为满足有效转移经营风险需要,新能源公司计划针对55万千瓦风电机组在运行期间由于风速波动影响机组出力,导致实际发电量低于标杆发电量,进而导致实际上网发电收入低于标杆上网发电收入的损失投保商业保险。
2.1.2本项目预计金额193.4万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 定商定价定量招标采购;
2.1.3项目地点:吉林省内;
2.1.4服务期限:自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的一个自然年;
2.1.5验收方式:按技术要求及合同相关条款验收;
2.1.6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技术要求》。
2.2招标范围
2.2.1招标范围:
2.2.2标段划分:1个标段;
2.2.3中标人数量:每个标段拟确定1家中标人;
2.2.4项目工作量及其分配方案(原则):此项目为共保项目,中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承担中标保费50%份额,中石油专属保险公司共保承担中标保费50%份额,具体份额情况以2025年中石油统保文件要求为准。
2.3其他
2.3.1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2.3.2 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详见《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3.3招标代理服务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条款。
2.3.4其他:无。
3.1.1 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须提供最新的、清晰可辨认、在有效期限内的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投标人登记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或“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www.gjsy.gov.cn)”显示信息一致。(评审现场网络查询复核)
3.1.2近三年内(以开标日为时间节点,向前数三年。如开标日为2021年4月7日,三年内指2018年4月7日到2021年4月7日)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不存在至开标日与本次投标项目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不存在未移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评审现场网络查询复核,事业单位不须查询)。
3.1.3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评审现场网络查询复核)
3.1.4 投标人不存在违反中油集团公司和吉林油田公司合规管理规定情形。(评审现场,登录“*”查询三商黑名单中的集团级三商黑名单、登录“吉林油田市场交易管理平台”查询三商处罚名单,在以上名单范围内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登录“*”查询投标人失信行为,不存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情形;)
3.2财务
提供资质齐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应清晰、真实、完整,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不清晰或不能判断其真实性或审计报告不完整的、出具有保留意见或部分保留意见的、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存在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的,审核不予通过;
分公司投标的,须提供其总公司符合上述要求的审计报告;
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等非公司性单位,须提供投标时前三个月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新成立单位以及自然人,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
3.3公共条款
3.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3.3.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承诺)
3.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评审现场网络查询复核)
3.3.4 在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承诺)
3.3.5 投标人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
3.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诺)
3.3.7投标人具有其他违反中油集团公司和吉林油田公司合规管理规定情形的,按照规定处理。(承诺)
3.4专业
投标人说明:投标人如果为独立法人,需要提供独立法人的投标资料,评审对象为独立法人;投标人如果为独立法人授权的分公司、支公司,需要提供其授权法人的投标资料。评审对象为其授权法人。
3.4.1 被评审对象必须是在中国石油商业保险公司准入名单之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准入名单参考每年度中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发布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总体安排)(准入名单如下)
| 2024-2026年度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准入资质核定结果 |
|
| 序号 |
财险公司 |
| 1 |
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2 |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4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5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6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7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8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9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10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11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 12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
| 13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14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15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16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17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业务) |
| 18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业务) |
| 19 |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船东保赔业务) |
3.4.2投标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须大于100%(含100%)(提供的偿付能力数据以开标截止日上一个官网己公布数据的季度数据为准;需提供经国家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核心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或加盖公章后的官网信息披露截图等相关资料)。
3.4.3在最近三年内无以下问题及事项:(承诺)
3.4.3.1 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3.4.3.2受到监管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被实施的强制监管措施;
3.4.3.3对偿付能力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说明:除有特殊说明外,本项目中“近三年”均指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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