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A503-WZ716
(重要提示:投标人务必认真填写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信息表》中的“工程/服务/物资”、“业绩发票”等表格,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已填写的《投标信息表》(EXCEL版)上传至*“递交投标文件”的“价格文件”处。《投标信息表》(EXCEL版)填写的信息须与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若因填写信息错误或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而导致对评审结果和合同签订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兰州石化公司聚烯烃装置切刀框架 由兰州石化公司批准,资金来自兰州石化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物资采购部)。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兰州石化公司及所属榆林化工有限公司共有聚烯烃装置挤压造粒机组11套,对应所用12种规格型号的切刀框架招标,资金为日常检维修费用,已落实到位。拟公开招标为期一年框架,预估采购量1680件,预估总费用310.00万元。
2.2预估采购金额:310.00万元(含13%税)。
2.3招标范围及标段(标包)划分:兰州石化公司及所属榆林化工有限公司共有聚烯烃装置挤压造粒机组用切刀。共1个标包。
2.4采购方式:定商定价。
2.5交货地点:兰州石化公司及所属榆林公司备件指定库房。
2.6交货期: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框架执行期内按需采购,以实际发生订单结算。每笔订单交货期为3个月。
2.7招标结果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下发至合同履行结束止。
2.8最高投标限价:最高单价合计限价:22100.00元(含税,税率13%),物资明细见下表:
序号 |
运行部名称 |
设备位号 |
单价限价(元/件) 含税(税率13%) |
备注 |
1 |
聚烯烃运行一部 |
Z-2425 |
1600 |
1.具体规格型号参数详见技术规格书2.投标人须按照行单价限价对每种规格物资分别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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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Z-425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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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Z-501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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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M-840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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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聚烯烃运行二部 |
PK-1701 |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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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851(镍基)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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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851(铁基)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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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Y-7001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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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精细化工部 |
Z-501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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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Z-2501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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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榆林化工 有限公司 |
13-X-5101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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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7001 |
2800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投标人应为标的物的制造商(需提供制造商证明:提供生产厂房照片及厂房不动产登记证,若为租赁场地须同时提供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
3.2 财务要求:投标人须财务状况良好,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最新年度(2023年或2024年)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有效是指: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注:财务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申请赋码,并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且在该平台可查询,提供审计报告查询截图。)。
3.3 信誉要求:存在下列违法失信情形的按否决投标处理: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兰州石化公司限制投标(被兰州石化公司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指被兰州石化公司列入黑名单的,以及非因业务调整、无业务往来业务退出原因导致评价不合格被兰州石化暂停供应商交易权限、取消承包商准入资格、终止市场准入资格的)的潜在投标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被处罚的投标人(复查合格的除外);④库内供应商处于“中止”、“终止”、“失效”“暂停交易权限”等非“正常”状态的,在招标及非招标选商中将被否决;⑤库内供应商相关产品处于“冻结”、“终止”等非“正常”状态的,参加以相关产品为标的物的招标及非招标选商活动将被否决;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有行贿犯罪;⑦投标人被纳入物资类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
注:上述涉及网站查询的以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在相关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4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在国内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同类装置挤压造粒机组成功使用业绩。业绩以表格形式真实列举(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用户名称、销售时间、联系方式),须提供业绩合同清晰扫描件;对应结算发票原件的清晰扫描件,结算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结果与提供的发票扫描件不一致或在该平台查询不到的视为提供虚假发票,请投标人谨慎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业绩。
3.5其他要求:
3.5.1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符合满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3.5.3投标人须承诺严格按技术规格书要求制造生产,并提供相应售后服务,不得将自己承接的项目进行分包。未提供有效承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代理商、授权商及贸易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