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石花鑫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4-2030年度 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定商定价)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315-FW0095-01
本招标项目四川宝石花鑫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4-2030年度 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定商定价)已由四川宝石花鑫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批准,项目业主为四川宝石花鑫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四川宝石花鑫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 招标项目名称:四川宝石花鑫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4-2030年度 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定商定价)。
2.2 项目概况:本招标项目四川宝石花鑫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花汽服)2024-2030年度(第二批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已由宝石花汽服股东方批准,招标人为四川宝石花鑫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3 招标范围:中标人对四川宝石花鑫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4-2030年度提供其所需的纯电动商务车、燃油版轿车、皮卡车的车辆租赁服务,依照中标价据实结算(投标人须在报价中注明拟提供的履约车辆品牌、型号等信息)。本项目所有的新增车辆需求,将在2026年12月31日前明确,2026年12月31日之后,针对本项目招标人不再提报新增车辆需求。
本项目分为四个标段,兼投兼中;允许投标人在各标段以不同车型投标(可以同品牌),同一投标人在单一标段内投标车型不超过3种(含),投标人须在报价表中注明拟提供的履约车辆品牌、型号等信息;评标委员会将对所有投标人提报的相同车型进行比较、评审(按单一车型进行综合评分,不同车型不做比较),若单一车型投标不足三家,则该车型招标失败。除特别注明外,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所有标段。
本项目为定商定价不定量招标采购,招标人不承诺各中标车型的最低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可能因承揽业务需求进行调整,请投标人注意采购量不确定的风险);具体车型需求,由招标人承接相应业务后确定。招标费用:6年合计6120万元。
标段划分:标段一:纯电动版商务车。费用总额估算:510万元/年(50台),合计3060万元。不设置保底工作量。
标段二:纯电动版轿车。费用总额估算:144万元/年(30台),合计864万元。不设置保底工作量。
标段三:燃油版轿车。费用总额估算:96万元/年(20台),合计576 万元。不设置保底工作量。
标段四:燃油版客货两用车(皮卡车)。费用总额估算:270万元/年(50台),合计1620 万元。不设置保底工作量。
2.4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标段一:0.85万元/月。(含13%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车辆年审费),超过此价格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损险、座位险(不低于2万元/座)、第三人责任险(200万元及以上)和不计免赔,交强险。
标段二:0.4万元/月。(含13%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车辆年审费),超过此价格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损险、座位险(不低于2万元/座)、第三人责任险(200万元及以上)和不计免赔,交强险。
标段三:0.4万元/月。(含13%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车辆年审费),超过此价格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损险、座位险(不低于2万元/座)、第三人责任险(200万元及以上)和不计免赔,交强险。
标段四:0.45万元/月。(含13%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车辆年审费),超过此价格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损险、座位险(不低于2万元/座)、第三人责任险(200万元及以上)和不计免赔,交强险。
租赁期间因安装ETC系统产生的过路过桥费经审核后据实结算,由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另行协商支付方式,费用不包含在各标段费用总额内。
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2.5 服务地点:中国境内。
2.6 服务期限:招标结果生效【以招标人发布《2024-2030年度车辆租赁(定商定价)目录》为准】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
2.7 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8 定标原则: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40%(不含)以上的;
该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30%(不含)以上的。
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
综合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技术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推荐中标人【以单一车型定标】
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对应车型)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商务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商务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评标委员会算出各标段综合得分并按由高到低排序。
当每个标段单一车型有效投标人(N)≥3家时,推荐综合排名前三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确定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每个标段单一车型有效投标人(N)小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竞争性。如具备竞争性,推荐所有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不具备竞争性,否决所有投标。
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如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则本次招标无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投标缺乏竞争性的。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若为事业单位投标,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2、投标人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汽车租赁备案扫描件。
*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严禁转包、转委托。
*4、投标人需承诺,所提供的车辆权属须属于投标人。投标人须承诺,完全理解本项目各标段中标车型最低采购量不确定的风险。
*5、投标人需为本项目设置项目经理一名,需提供投标人为其购买的2024年7-9月(或2024年8-10月或2024年9-11月)社保证明。
*6.1、投标人需承诺,提供的车辆:符合车辆租赁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GB18565-2016、GB1589-2016、JT/T198-2016、JT/T325-2013标准。
*6.2、投标人需承诺,所提供车辆的生产日期不早于2024 年4月1 日,累计行驶公里数不能超过300公里,未发生过任何道路交通事故,累计行驶公里数不能超过300公里,未发生过任何道路交通事故;满足国6排放标准。
*7.1、投标人须承诺,标段一提供车辆必须是纯电动版本,续航里程不低于600公里(以国家工信部发布数据为准),车辆购置价格不高于38万元。标段二提供车辆必须是纯电动版本,续航里程不低于500公里(以国家工信部发布数据为准),车辆购置价格不高于18万元。标段三提供车辆必须是汽油版本(不含混动、插混等新能源车型),排量在1.8L以下(以国家工信部发布数据为准),车辆购置价格不高于18万元。标段四提供车辆必须是汽油版本(不含混动、插混等新能源车型),具备自动变速箱、适时四驱等功能,车辆购置价格不高于20万元。
*7.2、纯电动版本的投标人须承诺,将按照首任车主的标准无偿提供租赁车辆的维修权益(具体权益以车辆品牌方提供的项目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机、电池、电控系统等。协助招标人完成维修事项的商务谈判。
*7.3、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车型各项参数(配置)均须满足“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第6款”的要求。【如:车身尺寸下限、驱动方式、满足国6排放标准、车体结构、座位数、车身尺寸下限、纯电动车型续航里程下限、车辆购置价格上下限、排气量等】
*8、投标人业绩要求: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标段一的投标人须提供600万元以上的汽车租赁业绩;标段二的投标人须提供100万元以上的汽车租赁业绩;标段三的投标人须提供100万元以上的汽车租赁业绩;标段四的投标人须提供400万元以上的汽车租赁业绩。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业绩合同及结算发票扫描件。有效业绩仅限“小型客车车辆租赁”;有效业绩金额以结算发票扫描件为准(小额发票较多的,允许以税控开票系统截图替代发票扫描件。
*9、投标人需承诺,车辆为非营运性质,如三方监管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转成营运性质。
*10、投标人需承诺,租赁车辆交付时需按招标人要求配备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设备,具备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功能。
*11、投标人需承诺,本项目所租赁的车辆除贷款购置外,不得做任何形式的产权抵押。
*12、投标人需承诺:若遇车辆更新换代需替换履约标的物的,必须首先征得招标人同意,且替换的标的物各项参数不得低于原中标标的物。
*13财务要求:
*13.1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
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需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2024年1月1日,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14.信誉要求
*14.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14.2 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14.3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14.4 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
*14.5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以上14.1-14.4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14.5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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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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