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郑州油库油气回收隐患治理项目(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ZY25-XA504-WZ351
重要提示:投标人务必认真填写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信息表》中的“工程/服务/物资”、“业绩发票”等表格,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已填写的《投标信息表》(EXCEL版)上传至*“递交投标文件”的“价格文件”处。《投标信息表》(EXCEL版)填写的信息须与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若因填写信息错误或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而导致对评审结果和合同签订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郑州油库油气回收隐患治理项目(设备),已由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该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随着锦郑管道投运,郑州油库汽油发运业务量显著增加,郑州油库内已建800m3/h油气回收装置不能满足公路和铁路油气处理需求,拟新增一套油气回收装置。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郑州分公司签订合同并实施。
2.1招标产品范围: 本招标项目为公开采购招标,项目划分为1标包/段,本项目预计采购金额548万元(含13%增值税),采购物资为一套油气回收装置(含活性炭),具体供货范围以油气回收装置技术规格书为准。
2.2实施或交货地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石油路郑州油库。
2.3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5个日历日完成油气回收装置供货,供货完成并收到招标人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及上线使用。在此期间,由于招标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工期。
2.4 技术及质量要求:符合招标人需求,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或优于技术规格书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招标或采购执行过程中,国家或行业出具新的标准,投标产品应自动更新适应最新标准,即如在招标过程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新的标准和要求,招标人有权按最新要求澄清,对招标标准更新完善;如招标结果已形成或销售公司已签订合同开始执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新的标准和要求,投标人应无条件主动更新设备技术质量标准,以符合当期国家或行业要求)。
2.5质保期:设备整体质保期2年,活性炭质保期4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2投标人须为标的物的制造商,不接受代理商或贸易商投标。
3.3 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提供2024年度有效的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有效是指: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财务审计报告须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申请赋码,并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且在该平台(http://acc.mof.gov.cn)可查询,附查询截图),要求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资不抵债。投标人如为新成立的公司(202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等,不能提供本单位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的,提供招标公告发出之后由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公司分支机构提供上级组织的满足上述要求的审计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4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30日)至少具有标的物供货业绩。附业绩合同发票扫描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合同以签订时间为准,结算发票以开具时间为准,均在要求时间范围内。
3.5信誉要求:
3.5.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附网站查询截图)
3.5.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附网站查询截图)
3.5.3投标人承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需自行承诺,格式自拟,如果承诺不属实,否决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3.5.4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失信分达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管理办法》规定的暂停投标资格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分值,且在失信有效期内的,投标被否决。(以信用中国石油投标人失信信息公告为准)。
3.5.5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诺未发生或发生的诉讼仲裁不会对履行合约有影响。(需提供已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和承诺未发生或发生的诉讼仲裁不会对履行合约有影响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3.5.6开标当日未被*(*)列入中国石油“三商”黑名单,未被西北销售列入“三商”黑名单。
3.6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被暂停交易权限的(复查合格的除外)投标将被否决;实施退出处理生效期内的物资供应商(制造商、代理商、贸易商)或其相关产品,在能源一号网处于“中止”、“终止”、“冻结”、“暂停”等非正常状态,投标将被否决。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转委托。
3.9其他要求
投标人须作出承诺,如无承诺,将被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否决:
3.9.1投标人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货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9.2投标人承诺近3年内(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3.9.3投标人需承诺进行安装时,若本单位不具备本项目要求的安装资质,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相关安装工作。安装资质: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且处于有效期内;具有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通过中石油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标资格评审,通过结果在中国石油工程建设管理平台承包商资源库查询,通过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与本项目资质要求一致,状态正常。
招标人一经核实投标人提供虚假承诺及信息,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集团公司按失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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