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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化催化裂化废催化剂委托加工技术服务项目(2025年至2028年期)

四川石化催化裂化废催化剂委托加工技术服务项目(2025年至2028年期)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315-FW0876-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四川石化催化裂化废催化剂委托加工技术服务项目(2025年至2028年期)已由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四川石化催化裂化废催化剂委托加工技术服务项目(2025年至2028年期)

2.2 项目概况: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应标准要求,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25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受原料铁、钒含量高影响,装置剂耗高,运行成本高。为降低新鲜催化剂消耗,降低三剂成本,拟利用磁分离技术对再生催化剂(平衡剂)进行分离,生产筛分适宜、金属含量较低的低磁剂供催化裂化装置使用,平衡或部分抵消催化剂铁、钒含量上升,剩余的废催化剂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3 招标范围:中国石油四川石化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催化裂化废催化剂危险废物含微量重金属或有机物或沾染毒性、感染性,需进行低磁剂委托加工(加工回收率≥10wt%),并对剩余的废催化剂资源化综合利用经营或破碎、焚烧、固化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据初步测算,需要委托加工的废催化剂总量约7000吨/年【废催化剂无害化处理服务预估总量<6300吨、低磁剂回收加工服务预估总量>700吨】。最终实际数量须经过招标人计量后双方签字确认。预估费用总金额约3780万元(含废催化剂无害化处理6%增值税和低磁剂回收13%增值税)。

服务要求:中标人应注意存放地点和运距,自行安排提运所需的机具设备及车辆,服从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投标人承诺在接到危险废物提运通知后,4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废物转运出厂(若政府环保部门有其他明确要求,按其要求执行),否则招标人有权进行扣款。(详见合同文本)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低磁剂回收加工服务费限价为3000元/吨(含13%税率)、废催化剂无害化处理服务费限价为1500元/吨(含6%税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本项目委托加工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委托加工服务费=回收低磁剂量*低磁剂回收加工技术服务费+(废催化剂出厂总量-回收低磁剂量)*废催化剂无害化处理服务费

注:

(1)投标人所报价格为含增值税的所有处置费、运输费等,报价时应明确税率。

(2)按废催化剂出厂总量(约7000吨/年)作为回收率计算基数。回收率低于10wt%否决投标,高于10wt%据实结算。

(3)本方案所指低磁剂为四川石化公司催化裂化装置废催化剂生产的低磁剂。

2.5 起运地点:四川石化(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石化北路1号)。

2.6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3年。

2.7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第五章

2.8 定标原则:

(1)评标委员根据综合得分并按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为2家,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竞争性,若具备竞争性,按实际最多有效投标人数推荐,若不具备竞争性,否决所有投标;有效投标人仅为1家的,否决所有投标)。

(2)一般情况下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必要时将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复核情况,可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科技创新、整体利益最大化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不承诺最低价投标人中标,也不具有对不中标人解释之权利。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4)招标人与推荐中标人签订协议,由其持该协议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签订正式处置合同。如果在签订协议6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转移手续的办理,招标人有权宣布协议失效。招标人将依次与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协议,由该中标候选人持该协议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如果其能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手续办理,则与该候选人签订正式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如不能完成办理,则按上述流程办理或重新招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严禁转包、转委托。投标人须书面明确危废处置的具体地点。允许运输业务分包。

①若不分包运输业务,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扫描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并提供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的证明材料(如:GPS设备照片或购置发票);

②若分包运输业务,投标人须提供承运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扫描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及投标人与承运单位之间签订的有效合同或协议扫描件,并必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项,做到分工明确,工作界面清晰,同时提供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的证明材料(如:GPS设备照片)。

③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需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扫描件,押运人员需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扫描件。

①、②至少满足一项,③必须满足。即满足①+②+③、①+③、②+③均可。

*3、投标人须具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投标人其“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需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50的“251-017-50”项。

投标人的“核准经营方式”应包括收集、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经营,投标人的催化废催化剂年处置能力(规模)不低于7000吨/年,在招标年内需要更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更换证件说明及保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同时在更换证件前应保证甲方现场存放的危废转运业务持续、高效,更换证件后第一时间继续开展转运业务),对超过两个月没有办理完成的甲方有权进行考核或解除合同。

*3.1 投标人必须有磁化分离装置,能够生产出用于催化裂化装置回用的低磁剂产品(所生产的低磁剂产品用途为催化裂化装置回用,以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为准),提供装置设备购置发票或自有资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2 投标人须承诺,低磁催化剂回收率不低于10wt%。投标人加工招标人外送废催化裂化催化剂,回收低磁剂返回招标人装置使用(因招标人使用的催化裂化催化剂存在保密相关技术要求,招标人只接受由本装置废催化剂生产的低磁剂回用。招标人组织催化剂专利商对外送废催化剂和返回低磁剂采样分析数据对比判定为准)。

*3.3 投标人需提供至少一项五年以来(2020年起)催化裂化装置废催化剂委托加工低磁剂技术服务合同业绩(不含试用业绩),且必须是投标人对所服务的催化裂化装置所提供的废催化剂采取一定技术手段加工回收低磁剂、并返回所服务催化裂化装置使用的业绩(其中,至少有一个合同期内废催化剂委托加工总量不低于3000吨,提供危废转移联单,且该合同期内提供所服务催化裂化装置回用的低磁剂产品总量不得低于500吨的证明材料),剩余的废催化剂由投标人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含试用业绩。业绩合同中,所服务的催化裂化装置设计规模应不小于150万吨/年,且须提供该业绩合同用户方出具的关于低磁剂在所服务的催化裂化装置应用效果的详细使用报告(如果该使用报告的详尽程度不足以证明低磁剂应用效果,则视为无效报告)。同时提供业绩表及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表须附所供技术服务时间、用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证明其业绩的材料包括合同复印件及与其相对应的发票(网上税务系统可验证发票)和用户证明。

*4、投标单位须承诺,在中标后配合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在转移和接收地环保部门办理完成危险固体废物转移相关手续,取得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选择中标人,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5、投标人须承诺对催化裂化废催化剂委托加工服务满足《四川石化催化裂化废催化剂委托加工技术服务项目(2025年至2028年期)技术要求及说明》,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性能保证的视为废标。

*6、投标人对催化裂化废催化剂委托加工服务满足《四川石化催化裂化废催化剂委托加工技术服务项目(2025年至2028年期)技术要求及说明》,签订技术协议和废催化剂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投标人提供招标人外送废催化剂加工产生的100吨低磁剂给招标人催化裂化装置试用,试用考核通过后由投标人继续供应低磁剂;试用考核未通过的,停用低磁剂,该试用部分低磁剂不予以结算,同时启动合同终止手续。投标人必须承诺继续处置废催化裂化催化剂至新中标单位取得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

*7、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8、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资不抵债等状态。

*9、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项要求,不满足任何一项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评标委员会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相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方式核查投标人商业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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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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