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CMMS(环己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DQSH-DLGK2025-055
本招标项目为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CMMS(环己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采购,招标人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属于依规招标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环己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 CMMS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11万吨/年聚丙烯(PP)装置聚合反应需要加入外给电子体环己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 CMMS(以下简称 DONOR-C)催化剂作为等规立构调节剂,与高效 Ti 载体催化剂共同作用以提高聚丙烯产品的等规度。
本次招标:带量招标,招标数量预估年用量10吨。
供货需求说明:卖方按买方需求供货,预计每两个月送货一次,具体数量及交货时间以实际订货通知单为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交货地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聚丙烯作业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炼油厂院内)。
包 装:环己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包装要求使用铁桶包装。包装容器上应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安全标签、等级、商标、制造商、公司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净含量。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结算数量计算方式:按买方实际接收的数量为准(吨)。
付款结算:按标的物单价和买方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结算。具体约定如下:电汇,买方收到货且验收合格,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三个月内付款。
签订合同方式: 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框架买卖合同。
最高限价:75万元,超出最高限价否决投标。
出现问题到达现场时间:2小时电话响应,48小时(含)内派人到现场解决问题。
使用单位: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商务联系人:杨媛 ;联系方式:0459-6280225。
使用单位技术联系人:丁鹏程;联系方式:0459-6756375
承办单位: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2 招标范围: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环己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 CMMS |
满足附件一技术指标要求 |
吨 |
10 |
年用量 |
2.3 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一)CMMS技术指标要求:
CMMS (环己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 |
|
外观 |
无色透明液体 |
环己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 纯度 /% |
≥99.7 |
水分的质量分数/ % |
≤0.10 |
密度 20℃(g/cm3) |
0.942-0.947 |
折光率 20℃ |
1.4360-1.4380 |
色度/(铂-钴色号) |
≤10 |
甲醇含量 /% |
≤0.01 |
(二)应用效果评定
在 DONOR-C 催化剂单耗 ≤62g/t(pp)时,保证聚丙烯产品等规度≥94%。
(三)质量保证要求:
卖方保证CMMS保质期为6个月。
(四)其它技术要求:
具体详见附件一《大庆华科聚丙烯装置给电子体CMMS催化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2.4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一)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须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10%收取,万元取整,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开户行名称: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230600702847820X
开户银行: 工行开发区支行
账号:0905063509245012079
地址电话:大庆乙烯兴化北街8号 0459-6280225
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框架买卖合同。
(二)合同签订前产品试用
中标产品如果不是我公司近三年使用过的同型号合格剂,必须经过装置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买卖合同。试用期为 1 个月,试用期间买方按卖方提供的环己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CMMS)产品进行试用,如果试用无法满足第三条(对 DONOR-C 催化剂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各项技术要求,为试用不合格。若装置试用不合格,则取消预中标厂家中标资格。
试用合格的中标人可签订买卖合同,试用产品按中标价格进行结算;试用不合格的中标人取消中标资质,试用的环己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CMMS)产品费用及运输费等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生产商须提供:
1、营业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代理商须提供:
1、营业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合法授权书;若成交,代理商不可更换产品生产商。
4、所代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
(三)生产商和代理商均须提供:
1、投标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2、业绩要求:
投标产品(要求同型号)拥有聚丙烯装置成功应用的业绩。附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加盖使用单位印章)、合同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所处时间应相对应。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应用装置情况、应用时间、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须加盖使用单位印章,“单位印章”的范围包括单位公章、单位内部主管同类装置或产品的处室印章、单位内部使用产品的车间印章均可)。
备注: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投标产品业绩,生产商不可以提供代理商业绩;代理商可以提供生产商业绩,但不可以提供生产商的其他代理商业绩。
(四)投标人因失信行为被中国石油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在有效期内的,被大庆石化公司中止交易资格在处理期内的投标无效;投标人失信行为以开标当日*发布的“三商黑名单”、“失信信息公告”和大庆石化公司物资供应中心供应商中止交易资格通知公告为准。投标人因本次投标的产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投标无效。
(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审查材料和官方网站信息的对应性、及时性、有效性、技术参数响应性负责,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买方有权对报名单位提供的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任何阶段如发现报名单位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等相应资格。
以上资格要求均为关键条款,如不满足,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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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