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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7年度长庆区域返排液处置服务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5-2027年度长庆区域返排液处置服务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315-FW1022-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5-2027年度长庆区域返排液处置服务已由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2025-2027年度长庆区域返排液处置服务

2.2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运行保障公司承揽的长庆区域长庆井下及苏里格项目经理部等业主方在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榆林、靖边等周边区域压裂施工后的返排液处置项目,预计年产生返排液70.5万吨。现就返排液处置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服务内容:由招标人负责将压裂施工各平台的返排液运输至处置点,服务商依法合规对返排液进行贮存、处理、排放。

解释:返排液主要来源于油气田压裂作业后的回流液体,其成分复杂且污染物浓度高。典型成分包括:

悬浮物(SS):主要为压裂砂、黏土颗粒等,浓度范围通常在500-5000毫克/升。

化学需氧量(COD):由残留压裂液聚合物(如瓜尔胶)、表面活性剂等构成,浓度可达1000-10000毫克/升。

油类污染物:包括原油、柴油及润滑油脂,浓度约50-1000毫克/升。

高盐分(TDS):以氯离子、钠离子、钙离子为主,浓度普遍在5000-50000毫克/升。

重金属:可能含有钡、铅、砷等,浓度通常为0.1-10毫克/升。

2.3 招标范围: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运行保障公司需外委的2025-2027年度长庆区域返排液处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办理处置所在地转入手续、国家要求的其他相应手续;负责提供处置、排放过程中的必要贮存设施、检测、计量设备等;负责配合招标人返排液送达后的卸车工作,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合规处置。在返排液接收后的贮存、处置全过程管理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预计项目期内工作量:

标包1年处置量6.2万吨;

标包2年处置量7.2万吨;

标包3年处置量57.1万吨。

标段划分:3个标段,

标包1:苏米图苏木周边生产区域;

标包2:昂素、巴彦柴达木周边生产区域;

标包3:大河塔、双河周边生产区域。

2.4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2.5 服务地点:返排液产生点主要分布在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靖边县、榆阳区。

2.6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2.7 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8 定标原则:

2.8.1采用综合评估法。当综合得分一致时,技术得分靠前者优先;技术得分一致时,价格得分靠前者优先。

2.8.2拟入围数量:

标包1拟招标的入围数量:1家。

标包2拟招标的入围数量:3家。

标包3拟招标的入围数量:8家。

2.8.3中标候选人推荐和授标原则:根据评审办法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顺序进行排名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兼投不兼中,允许投标人同时参与多个标段。评标委员会按照由小到大的标段号顺序进行评审,若某投标人多个标段综合评审得分皆为最高,确定最小标段号为中标候选人,后续标段则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标包1:当N≥3家时,推荐前3家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原则上确定前1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 N<3 时,评标委员会进行竞争性判定,若判定具备竞争性,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 1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不具备竞争性,则本标段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标包2:当N≥4家时,推荐前4家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原则上确定前3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N=3家时,推荐前3家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原则上确定前2家为中标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 N<3 时,评标委员会进行竞争性判定,若判定具备竞争性,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 1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不具备竞争性,则本标段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标包3:当N≥9家时,推荐前9家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原则上确定前8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3≤N≤8家时,推荐前N家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原则上确定前N-1家为中标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 N<3 时,评标委员会进行竞争性判定,若判定具备竞争性,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 1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不具备竞争性,则本标段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2.8.3.1工作量分配原则:(标包1-3)

当中标人为(家数)

分配原则(标包1)

1

中标人划分标包100%工作量

当中标人为(家数)

分配原则(标包2)

3

按以下排名先后顺序划分:70%、16%、14%。

2

按以下排名先后顺序划分:70%、16%;剩余暂估金额的14%,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将剩余未分配工作量补充招标。

1

按以下排名先后顺序划分:70%;剩余暂估金额的30%,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将剩余未分配工作量补充招标。

当中标人为(家数)

分配原则(标包3)

8

按以下排名先后顺序划分:18%、15%、14.5%、14%、11%、10%、9%、8.5%;

7

按以下排名先后顺序划分:19%、17%、16%、15%、12%、11%、10%;

6

按以下排名先后顺序划分:21%、19%、18%、17%、13%、12%;

5

按以下排名先后顺序划分:21%、19%、18%、17%、13%;剩余暂估金额的12%,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将剩余未分配工作量补充招标。

4

按以下排名先后顺序划分:21%、19%、18%、17%;剩余暂估金额的25%,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将剩余未分配工作量补充招标。

3

按以下排名先后顺序划分:21%、19%、18%;剩余暂估金额的42%,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将剩余未分配工作量补充招标。

2

按以下排名先后顺序划分:21%、19%;剩余暂估金额的60%,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将剩余未分配工作量补充招标。

1

按以下排名先后顺序划分:21%;剩余暂估金额的79%,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将剩余未分配工作量补充招标。

 

2.8.3.2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

2.8.3.3工作量分配原则依据中标人处置能力、处置规模等实际情况分配,招标人不做工作量承诺。

*2.8.3.4若中标人处理厂所在位置与中标标包主要生产区域存在跨旗跨县转运返排液的,中标人需承诺协助招标人办理跨旗跨县转运手续。允许兼投不可兼中。

2.8.3.5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的实际处置能力、实际运距等和招标文件中要求实现的功能进行现场履约能力考察,考察和评估投标文件各项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考察合格,经审批后予以授标。

若拟中标人的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弄虚作假,能明确判定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相关情况报招标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该投标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有权对后续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考察,并根据考察﹑评估结果依次递补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1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1.3处置能力:返排液年处置能力不低于50000m3,日处置能力不低于300m3,提供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或行政审查意见或备案)[批复(或行政审查意见或备案)应同意气田水或返排液或钻试废水等污水处理]。

证明材料:若环评批复(或行政审查意见或备案)同意年处理量的,年处理量须不低于5万m3,提供①环评批复(或行政审查意见或备案)②“日处理量不低于300m3”的书面承诺,同时提供①②;

若环评批复(或行政审查意见或备案)同意日处理量的,日处理量不低于300m3,提供环评批复(或行政审查意见或备案);

若环评批复(或行政审查意见或备案)同意时处理量的,时处理量不低于15m3。

*1.4贮存能力:返排液贮存场地承诺给招标人每次卸车前贮存能力不低于1000m3。

证明材料:提供书面承诺。

*1.5若废水处置后排放,应取得地方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证明材料:提供排污许可证扫描印件。

若废水处置后资源化利用,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行政审查意见或备案)扫描件。

证明材料: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行政审查意见或备案)扫描件。

*2.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各标包分别应有至少1个返排液处置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气田水或返排液或钻试废水等)。

证明材料:提供①合同(协议)扫描件②结算发票扫描件或③业主出具的营运业绩证明,提供①②或①③或①②③均可,时间以结算发票或营运业绩证明中处理时间为准。

*3.财务状况

投标人需提供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如 2024 年度未审计完成的,则提供 2023 年度的扫描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 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2024年1月 1日,且 2024 年度未审计完成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经测算若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或因投标人提供资料不全导致无法测算是否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

*4信誉要求

4.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4.2 投标人2023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商业活动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未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4.3 2023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

4.4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4.5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4.6 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以上4.1-4.4 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4.5 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5.近两年内未发生一般 B 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 A 级及以上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投标人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6.投标人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投标人须满足《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号条款。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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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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