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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新能源项目安全评价 “三同时”服务

招标编号:ZY25-XN320-FW0862-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新能源项目安全评价 “三同时”服务已由中国石油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批准,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新能源项目安全评价 “三同时”服务

2.2 项目概况:根据《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DB51011T71-2020)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

-装机功率大于 1200 kW 的集中配建公共充电站;

-充电设施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场所及附近;

-城市标志性建筑等重要场所内;

-地下、半地下停车场一次性集中建设充电设施的充电站(不含居民小区私家车位个人配建充电桩)。

结合公司需求,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新能源项目安全评价 “三同时”服务供应商,签订框架合同。

2.3 招标范围:根据公司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对中国石油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拟建设的100个新能源充换电站等项目开展安全“三同时”评价服务,在要求时间内编制完成相应的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急预案》《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组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配合完成行政备案等相关服务。项目估算金额200万元。

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2.4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单站点2万元(含税,税率为6%),要求报单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2.5 服务地点:成都地区。

2.6 服务期限:一年。

2.7 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8 定标原则:

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为5家及以上,推荐排名前4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前3的为中标人。

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为3家或4家,推荐排名前3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前3的为中标人。3家中标人工作量分配按照综合得分排名分别为:40%、35%、25%。

若通过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为2家,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具备竞争性,具有竞争性,推荐所有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2家中标人工作量分配按照综合得分排名分别为:60%、40%。

若通过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为1家,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具备竞争性,具有竞争性,推荐所有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1名中标人,分配60%工作量,剩余40%工作量采用补充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若通过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评标委员会判定不具备竞争性,则招标失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3.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

*4.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前编制完成过危化场所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且能反映出项目名称、服务期限、服务内容等。

*5.人员要求:

专职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1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项目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和过控负责人)6人及以上:具有安全评价师资格(一级、二级、三级)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以上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最近6个月连续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从招标文件开始下载时间的当月或上一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

*6.财务要求:要求,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

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需提供最新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2024年1月1日,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7.投标人须承诺:

(1)服务质量需达到采购人的要求。

(2)供应商应在保证服务期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包括人员安全事故责任、与第三方的劳务纠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纠纷及人员伤害等)均由供应商独自承担责任。

*8.信誉要求

*8.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8.2 投标人2021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调查、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8.3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

*8.4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5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以上8.1-8.3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8.4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9.其他要求:承诺未因质量问题被中石油所属销售企业停止采购资格、停止付款、禁入黑名单、解除合同等处理,如果中标后招标人发现与承诺不符,有权解除合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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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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