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车间浇筑除尘项目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126-WZ0287-01
本招标项目铸造车间浇筑除尘项目设备采购,招标人为中国石油集团机柴动力有限公司成都压缩机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项目概况:本次项目为成都压缩机公司铸造车间浇筑除尘项目设备采购,砂型浇筑除尘设备、砂型烘干除尘设备。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395.5万元(含税价),资金计划已落实,技术已确认。
2.3 招标范围:铸造车间浇筑除尘项目设备。明细详见技术规格书。
标包划分:本项目共计一个标包。
商务计价方式:人民币,投标价为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供货范围内的物资总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现场安装费、调试费、投产保运服务费、培训费、检测费(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费用)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确应由投标人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和风险等,含增值税。
2.4 本次招标设置总价最高投标限价:395.5万元(含税,该金额为总限价,本项目未设置分项限价),超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2.5 交货地点:成都市龙泉驿区世纪大道3号。
2.6 交货期:本设备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运送到成都压缩机分公司,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交货时间超过此交货时间,投标将被否决。
2.7 付款条件及方式:安装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余5%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保金。
2.8 质量保证期限: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9 项目分包规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10 技术要求:详见研G2025-04-15#《铸造车间浇筑除尘项目技术规格书》。
*3.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要求投标人是除尘设备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允许分包、转委托、转包。
*3.2 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3.3 业绩要求:投标人应能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的铸造除尘装置设备供货业绩至少两项(1个合同为1项业绩)。类似业绩是指除尘装置设备供货业绩,提供有效合同扫描件、对应的发票。
*3.4 投标产品须满足技术规格书中带“★”条款要求。响应方式为:投标人应对照需响应的条款逐条说明其资质、证书、投标产品参数等,不能以“满足”、“同意”、“优于”等笼统语言进行响应。
*3.5 财务要求: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需提供近两年中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若投标人由于成立时间的原因而不能提供完整的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
*3.6 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负责现场安装的人员需满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从业人员的持证要求。
*3.7 信誉要求
*3.7.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7.2 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3.7.3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处于招标人及上级主管部门交易黑名单和市场禁入期内。
(4)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3.7.4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3.7.5 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以上3.7.1-3.7.2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3.7.3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3.8 其他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或拒绝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或资质发生变更已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或在中标项目合同有效期内提供的工程、物资或服务出现以次充好、不满足招标人实际使用需求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或者被用户以书面形式投诉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及相关协议。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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