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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丙烯酸纳米树脂颗粒采购项目(定商定价)

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丙烯酸纳米树脂颗粒采购项目(定商定价)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ZY25-XA302-WZ089

项目名称: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丙烯酸纳米树脂颗粒采购项目(定商定价)

项目编号:ZY25-XA302-WZ089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丙烯酸纳米树脂颗粒采购项目(定商定价),招标人为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最高投标限价:41300元/吨(含13%增值税到站价)。

2.1.2预估采购数量:280吨。

2.1.3预估采购金额(含增值税,税率13%):1156.4万元。

项目名称

包装及承装规格

最高限价

(元/吨)

预计采购数量(吨)

到货点

丙烯酸纳米树脂颗粒

25kg/袋

41300

280

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马岭董家滩,若后续有新增点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1.4交货期:因库房储存量及生产需求,采购数量需分批交货;预计单次送货数量:10-20吨/次,单次送货周期:10-30天/次;具体采购数量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

2.1.5招标说明:若油田产建项目需求发生变化,则导致招标人采购量发生相应变化,招标人采购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招标人不对后续实际采购数量做出任何承诺,投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油田产建项目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招标人采购量发生相应重大变化且实际采购量已超过本次招标预计采购量时,招标人可重新启动招标。

2.1.6招标结果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年。

2.1.7质保期:货物到站验收合格之日起的十二个月。

2.1.8产品特点:该原材料为非危险化学品,主要使用单位为化工集团庆阳分公司,主要用途为: 是生产暂堵剂的主要原材料,作用是暂堵裂缝,提高改造效果。

2.2.招标范围及包别划分

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丙烯酸纳米树脂颗粒采购项目(定商定价),不划分标包。具体采购货物详见附件1“货物需求一览表”。

2.3.质量及其他要求:详见公告附件1、附件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提供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2 投标人应为标的物的制造商。

3.3 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度的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有效是指: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没有处于以下不良状态:被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资不抵债、破产、拆分、转租/售,正在处理的法律纠纷可能构成合同执行风险等。

3.4 投标人须提供标的物有效的执行标准文本内容(若提供企业标准,投标文件中需附标准备案网上查询结果截图,若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标准文本内容;投标人提供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5 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由投标人送检,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出具标的物(自评审当日起向前推算一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的技术指标需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报告检验依据须与提供的标准相一致。

3.6 投标人须提供标的物有效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按照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包括十六部分内容)。

3.7 供应商须为制造商,需提供反应釜的购置合同及发票,若提供的反应釜的购置合同签订时间或发票开具时间为评标前180天内,或购置合同签订时间在发票开具时间之后,则该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3.8 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长庆油田分公司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投标产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相关产品被暂停交易权限的(复查合格的除外)投标将被否决;实施退出处理生效期内的物资供应商(制造商、代理商、贸易商)或其相关产品在能源一号网处于“中止”、“终止”、“冻结”等非“正常”状态,投标将被否决。

3.9 ①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

3.10 投标人须承诺该标的物未含有机氯、有机硅成分。在日常入库检验、各层级质量抽检中出现油化剂负面 清单成分、有机氯、有机硅含量超标的供应商,按有关规定进行顶格处理,暂停该供应商在化工集团的所有供货资格,同时上报 油田公司物资设备部。

3.11投标人必须遵守《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规范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并作出书面承诺。

3.12 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符合满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3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3.1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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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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