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A501-WZ006
(重要提示:投标人务必认真填写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信息表》中的“工程/服务/物资”、“业绩发票”等表格,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已填写的《投标信息表》(EXCEL版)上传至*“递交投标文件”的“价格文件”处。《投标信息表》(EXCEL版)填写的信息须与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若因填写信息错误或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而导致对评审结果和合同签订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5年兰州石化橡胶部用异丙基羟胺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由兰州石化公司批准,资金来自兰州石化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橡胶运行部15万吨/年丁苯橡胶装置使用异丙基羟胺,配制终止剂、阻聚剂,在聚合末釜出口管线上加入终止剂, 与自由基反应,使自由基变成稳定的聚合物,不再进行聚合反应。根据2025年计划经营部年度需求计划,本次需采购2025年兰州石化橡胶部用异丙基羟胺,采购数量643吨。
2.2预估采购金额:1087万元(含13%税、运费及其它费用)。
2.3招标范围及标段(标包)划分:2025年兰州石化橡胶部用异丙基羟胺采购项目:数量643吨。划分1个标包。
2.4采购方式:带量采购。
2.5交货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石化公司指定仓库;
2.6交货期:本合同自前续合同数量履行完毕或前续合同履行期满(以先到时间为准)合同生效开始履行至2026年6月30日前按甲方通知发货。每批次按招标人排产通知到货。分批交货的,接招标人通知后5个日历日内到货;本合同2026年6月30日前提前完成合同数量或2026年6月30日未完成合同数量(余量不再执行)合同即终止。
2.7招标结果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下发至2026年6月30日。
2.8最高投标限价: 异丙基羟胺16890元/吨(含13%税、运费及其它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3.2 财务要求:未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企业最新年度(2023年或2024年)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有效是指: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注:财务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申请赋码,并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且在该平台可查询,提供审计报告查询截图。)
3.3信誉要求:存在下列违法失信情形的按否决投标处理:①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列入经营异常或(黑名单)已经移出的不计算在内。 ②2021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 ③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暂停(取消)投标(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兰州石化公司限制投标(被兰州石化公司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指被兰州石化公司列入黑名单的,以及非因业务调整、无业务往来业务退出原因导致评价不合格被兰州石化暂停供应商交易权限、取消承包商准入资格、终止市场准入资格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投标,投标将被否决;④《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被处罚的投标人(复查合格的除外);
3.4使用业绩:
(1)要求近五年(2020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前30日)来在国内同类装置上具有使用业绩。
(2)需要提供供货合同、供货发票以及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的查询截图,结算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查询截图时间须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后,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及不齐全的不予认可。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结果与提供的扫描件不一致或在该平台查询不到的视为提供虚假发票,请投标人谨慎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视为无效业绩。
注:该业绩为产品业绩,若投标人为制造商,需提供自身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为贸易商或代理商,自身有业绩的,提供自身业绩证明材料;自身无业绩的,则需提供该产品制造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5其他要求:
3.5.1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符合满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提供产品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检测报告。
3.5.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3.5.3投标人须未被纳入物资类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为准)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