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油田2025-2027年度井下安全阀检测维修技术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冀东油田2025-2027年度井下安全阀检测维修技术服务项目已由招标人批准,资金来自项目单位成本,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井下安全阀对油、气井的生产以及安全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井下作业的需求,对井下安全阀及其配件进行现场维修、检测,合格后达到规定要求再使用,现对井下安全阀检测维修技术服务进行招标。
服务地点: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2.2 招标范围:对地层压力系数高于1.0的油、气井,按照完井投产设计要求提供井下安全阀及其配件的维修、检测技术服务,主要工作量包括:投标人实施现场起出的安全阀进行运输、拆卸检测维修及下井安全阀进行运输、组装、连接、调试和启动,提供运输组装、维护所需的专用工具,提供安全阀配件和与地面控制系统安装连接材料,提供操作说明和维护保养手册,同时在质保期内实施维护保养和修理并进行技术监督。
2.3 服务标准
(1)《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SY 6345-2008 )
(2)《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要求》(SY/T 6433-1999)
(3)《浅海石油设施检验规定》(SY 6500-2010 )
(4)《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SY/T 6044-2004 )
(5)《浅海石油作业人员逃生和救生设备安全管理规定》(SY 6502-2010)
(6)《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要求》(SY 6608-2013 )
(7)《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 6321-2008 )
(8)《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SY 6504-2010)
(9)《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中油冀开〔2019〕129号)
(10)满足《 石油天然气工业 井下设备 井下安全阀》(GB/T 28259-2012 )国家标准要求 。
(11)执行《井下安全阀系统的设计、安装、修理和操作的推荐作法》(SY/T 10024-1998)。
2.4 服务人员要求
(1)服务人员应按井下安全阀的操作规程实施安装操作,服从安排,接受监督。
(2)服务人员必须能够胜任井下安全阀及其配件的维修、检测技术服务,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5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逐年签订合同;如未通过年度承包商考核、相关资质审核或合同调价相关条款等变更协商不一致,则解除合同不再续签)。
2.6 本项目估算金额为70万元/年,不含增值税。
2.7 标段划分:否
3.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格有效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2 业绩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止已完成结算的 类似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运行情况等内容,提供相应合同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进行现场核实,投标人须配合,否则视为虚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类似项目:井下工具检测维修项目
3.3 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1年-2023年内任意一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财务状况满足履行本项目的需要。
成立日期晚于2024年1月1日的以成立年起计算。
3.4 信誉要求:
① 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③ 承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为准;
④ 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未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冀东油田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未处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禁入处罚期限之内。
3.5 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各1名: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提供技术服务时须持有中石油外部承包商关键岗位人员HSE培训合格证(提供承诺书)。
现场工程师1名:提供技术服务时须持有井控培训合格证、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证书(提供承诺书)。
以上所有人员为本企业职工(提供能够明确体现其个人信息的劳动合同和个人的社保证明)。
3.6 投入的主要设备(含试验检测设备)及关键工艺要求:
提供手动液压泵设备一台;提供设备照片,自有设备提供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国有企业资产证明;租赁设备提供租赁合同;如设备名称不一致,但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功能满足本项目所指的设备要求的,则认可该设备。
3.7 联合体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0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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