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
(储运设施及码头库区)工程总承包(EPC)
本招标项目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储运设施及码头库区)工程总承包(EPC)已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石油股份工程物装〔2025〕1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为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1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绿色化工拓展区(主体港)。
2.2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拟外购乙烯作为原料,以生产高端新材料为目标,建设20万吨/年溶液法FDPE、2*2.5万吨/年乙丙橡胶、2×1000Nm3/h电解水制氢、10万吨/年POE、10万吨/年1-己烯/1-辛烯等装置,以及配套的储运工程、全厂工艺及热力管网、公用工程、辅助工程、服务性工程、厂外工程等。
本工程建设规模为: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主项号5100 罐区(含泡沫站、酸碱站,变电所,机柜间,天然气减压站)、主项号5101常压罐区、主项号5102 压力罐区、主项号5103 低温罐区、主项号9201码头库区罐区、主项号9202码头库区辅助设施。
2.3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合同签订之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为准。
中交日期:2026年9月30日
主项的计划工期详见附件5:项目一级进度计划。
2.4标段划分及各标段具体内容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主项号 |
主项名称 |
范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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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运设施及码头库区工程总承包(EPC) |
5100 |
罐区 |
含泡沫站、酸碱站,变电所,机柜间,天然气减压站 |
5101 |
常压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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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
压力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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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
低温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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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 |
码头库区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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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 |
码头库区辅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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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划分以批复基础设计文件中的主项分工界线为准,工程物资采购以甲方采购设备材料清单及乙方采购设备材料清单和方式划分。
2.5招标范围
包括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储运设施及码头库区)的详细设计(含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设备设计、竣工图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服务)、采购、施工(含排障)、预试车、工程中间交接的管理及实施工作,联动试车、投料试车、试生产、开车保运(至72小时试运行性能考核,试运行性能考核合格后保运工作发包人另行签订保运合同)、竣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完成数字化交付,同时使用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平台、资料归档,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工作。按照统一规定,配置施工范围内各类标识及标牌,负责编制各类技术方案。
还包括:本标段范围内催化剂及化学药等装填施工(如果有);桩基施工;配合工程质量检测、第三方无损检测、桩基检测工作(含桩头周边余土清理、外运);配合联合试运转及开车保运工作;试车及首次开车期间的转动设备润滑油、脂加注(油脂甲方提供);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钢结构防火性能检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及标定;本项目涉及到的试验、校验、检验、检测;无负荷送电、消缺、72小时试运行性能考核。过程结算和明细资产预转资。门禁、入侵报警系统等智慧工地建设其他相关工作的安装及调试。
所有(含甲采)电学仪表、仪控测量设备报有资质的单位检定或校准。
不包括:甲采物资;桩基检测;设备、管道、钢结构现场焊接的无损检测;规程和规范要求需要第三方检测的其他项目;试车期间所需用的蒸汽、原料、燃料、各种化学品等。
详见附件1:EPC工作范围及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应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设计单位。投标人应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内承包商,本项目要求的资质、等级与投标人库内载明的资质、等级与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质、等级一致,且资质状态为“正常”。(以开标时查询结果为准)
3.2资质要求
3.2.1建筑施工企业投标
3.2.1.1具有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满足《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资质;或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2.1.2具有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1.3具有许可项目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工业管道安装GC1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2.1.4承诺其设计分包商资质符合3.2.2要求。。
3.2.2设计单位投标
3.2.2.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化工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2.2.2具有压力管道设计许可项目工业管道设计许可子项目GC1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2.2.2承诺其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商资质符合3.2.1要求,提供承诺书。
3.3财务要求
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存在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1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成立日期晚于2022年1月1日的,自成立年起提供。
3.4业绩要求
投标人具有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至少有1项石油化工工程EPC业绩,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有效业绩证明文件:
(1)设计业绩应提供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及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时间以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时间为准。不按照本要求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定。
(2)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业绩应提供合同主要页,或中标通知书;及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时间以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签署时间,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不按照本要求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定。
3.5信誉要求
3.5.1 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5.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5.3 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
3.5.4 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列入黑名单,或虽然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列入黑名单,但移除黑名单日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
3.5.5 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3.6项目经理要求
3.6.1建筑施工企业投标
3.6.1.1 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以注册证书为准)。
3.6.1.2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6.1.3 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有1项石油化工工程EPC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3.6.2设计单位投标
3.6.2.1具有注册化工工程师或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以注册证书为准)。
3.6.2.2 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有1项EPC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经理的业绩,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3.7设计负责人要求
3.7.1 设计单位投标
3.7.1.1具有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以注册证书为准)。
3.7.1.2 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有1项石油化工工程EPC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3.7.2 建筑施工企业投标
应承诺设计分包商的设计负责人符合3.7.1要求。
3.8施工负责人要求
3.8.1 建筑施工企业投标
3.8.1.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以注册证书为准)。
3.8.1.2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8.1.3 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有1项石油化工工程EPC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3.8.2 设计单位投标
应承诺施工分包商的施工负责人(即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具有满足分包3.8.1的要求。
3.9机械设备要求: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3.10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3.10.1建筑施工企业投标
3.10.1.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劳动合同主要页或开标截止日前120日内至少缴纳过一次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证明。
3.10.1.2配备符合项目安全管理需要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3.10.1.3承诺设计分包商的设计负责人与设计分包商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10.2设计单位投标
3.10.2.1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劳动合同主要页或开标截止日前120日内至少缴纳过一次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证明。
3.10.2.2承诺施工分包商的施工负责人(即分包商的项目经理)与施工分包商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10.2.3承诺施工分包商配备符合项目安全管理需要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3.11投标人建立Q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3.12联合体要求
3.12联合体要求:允许联合体投标;
若采用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12.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为两个及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12.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本文件第五条“投标要求中(一)资格要求”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设计单位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12.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即:同一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2.4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减少管理层级(即:工程总承包管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等分层级,要有相应管理团队);
3.12.5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牵头人要对本项目全部工作负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12.6联合体成员均应在中国石油工程建设管理平台承包商资源库中状态正常,且投标人在承包商资源库资质等级查询中载明的资质类别和专业分类与本项目资质要求一致。
3.13其他要求
3.13.1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承担在建项目(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除外)。
3.13.2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副高级或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或以上职称;
安全管理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或以上职称。
3.13.3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13.4以上人员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需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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