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中国石油江苏销售公司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集中采购
招标编号:ZY25-SH17-WZ439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江苏销售公司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集中采购,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基本情况
2.2 招标范围:自框架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招标人及所属单位、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经营及办公场所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供货、安装、售后等相关服务,单笔(订单)估算200万元以下,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带量集中采购事项。
本次招标定商定价(单价)不定量,招标人不针对本次招标对具体项目采购规模进行任何承诺,采购量以招标人及所属单位采购需求为准,签订框架合同,根据招标人订单供货。
2.3交货期:订单发出之日起20日历天送货至指定地点,安装时间与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根据具体项目商定(单站点安装调试时间不超过2天)。
2.4免费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5年。
2.5标包划分:一个标包。
2.6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的,投标将被否决。
3.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国石油天然集团有限公司一级物资供应商库内状态为正常的电视监控系统(36210102)制造商,或其指定代理商,不接受制造商和其指定的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人在中国石油天然集团有限公司一级物资供应商库内的状态以评标当天现场查询结果为准。①如投标单位为制造商,须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级物资供应商库内的电视监控系统(36210102)准入供应商,且状态正常。②如投标单位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书面专项授权(明确招标人或采购人或采购招标项目名称),出具授权的制造商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级物资供应商库内的电视监控系统(36210102)准入供应商,且状态正常。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的,投标将被否决。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具备已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提供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合同包含标的物、价格、签字盖章页部分②对应的验收报告或发票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的,投标将被否决。
3.4财务要求:
投标人未处于资不抵债(2024年或2023年末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为负值)被责令停业、进入清算程序或破产状态,无其他未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或盖执业印章,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gdbsTokenId=null&version=2.5.40003.149&platform=win)申请赋码,并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投标人须提供报告编码或网页截图,以评标当日在上述平台查询为准)。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提供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或处于清算、破产或关、停、并、转状态的,或不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的,投标将被否决。
3.5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站截图)(曾被列入但已被移出的视为未列入)。
3.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网站截图)(曾被列入但已被移出的视为未列入)。
3.4.3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提供网站截图)。
3.5.4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失信分达到10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失信积分超过10分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投标资格三年。期满重新获得投标人资格的,失信分不清零,有效期顺延三年。)
3.4.5通过*(*)查询三商黑名单,投标人未被列入集团级“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为准)。
注:上述内容以评标委员会评标当天在相应网站的查询复核结果为准。
3.5其他要求:
3.5.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2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设备安装调试劳务除外)。
3.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的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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