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动机-175℃等2项物资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435-WZ0174-01
本招标项目己由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采工程技术研究院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采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采工程技术研究院。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项目概况:标的物所属物资类别、名称、属性及组织方式:A46大类: 电气设备及配件,其中:A46010501、微电动机属公司集中采购目录外二级物资,实施“一单一采”采购。估算金额349万元(含13%增值税)。
2.3招标范围:2项350件微电动机。本项目划分2个标段,标段1:200件,预估金额154万元;标段2:150件,预估金额195万元。
标段1
序号 |
物料组 |
材料名称 |
单位 |
预计采购数量 |
预计单价(元) |
预估金额(元) |
交货地点 |
产品标准&技术要求 |
1 |
A46010501 |
微电动机-175℃ |
件 |
200 |
7700 |
1540000 |
四川广汉 |
SY/T 5416.1-2016 |
标段2
序号 |
物料组 |
材料名称 |
单位 |
预计采购数量 |
预计单价(元) |
预估金额(元) |
交货地点 |
产品标准&技术要求 |
1 |
A46010501 |
微电动机-200℃ |
件 |
150 |
13000 |
1950000 |
四川广汉 |
SY/T 5416.1-2016 |
2.4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2.5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订单下达之日起60日内可分批交货。
2.6交货地点:送货至四川广汉招标人基地。
2.7交付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止。
2.8包装要求:原厂原封原包装提供。
2.9授标原则: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若价格得分和技术得分均相同的,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为N:
当N≥3时,每标包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当N<3时,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评议认为仍然具备竞争性,每标包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评议认为缺乏竞争性,本次招标失败。本项目允许多个标段同一投标人进行投标,两个标段允许兼投兼中。
招标人按照管理权限及程序对招标结果履行审批后,确定中标人,原则上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或因环保限产等原因,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保证生产需要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投标人签订合同需取得中国石油集团或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准入,准入范围包含标的物物料编码,如没有及时办理供应商准入及产品准入。若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无法取得供应商准入,则取消中标人中选资格,顺延给下一家中标候选人。
*3.1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转包。
*3.3本次招标接受制造商和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此次招标项目的专项授权。同一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出现多家代理商代理同一制造商产品时均将被否决投标。制造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能同时参与投标。一家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品牌,若代理两个品牌同时投标,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3.4财务要求: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状况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页、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页、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页、会计师事务所盖章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页等组成审计报告的所有内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业绩要求:投标人需提供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一个同类产品(如直流微电动机、直流电机机组、直流电机、电机控制板,电机功率驱动板等)的业绩,涉及到其他客户保密协议敏感信息需要覆盖。提供合同、增值税发票扫描件,代理商可提供制造商业绩。
*3.6信誉要求
*3.6.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6.2 投标人2021年1月1日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未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3.6.3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3.6.4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以上3.6.1-3.6.2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3.6.3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3.9其他要求:(1)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招标项目合规管理承诺书》的格式内容提供承诺。
(2)投标人需承诺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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