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渤海湾浅吃水工作船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5年渤海湾浅吃水工作船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招标人为中油海工船舶(天津)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确定。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根据钻井分公司和油气技术分公司生产计划,2025年仍将保持相当数量的钻井平台投入到浅海开发中去,涉及冀东海域、埕海海域等项目用船。目前自有浅吃水船舶已中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石油船舶中心《胜利海域浅吃水工作船服务框架项目》及中海油小马力船舶服务项目,如果钻井分公司、油气技术分公司及中石化船舶服务项目同时开工,短时间用船需求较大,届时自有浅吃水船舶可能无法满足内部保障需求,为做好后勤支持保障,需要在外部市场寻找船舶作为备用资源,签订《2025年渤海湾浅吃水工作船服务合同》,项目预计金额1000万元(含税)。
2.2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 1 个标段。
2.3 招标范围:全国范围内能够提供3000HP-4500HP浅吃水工作船的企业。
2.4 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5 实施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6 最高限价:船舶日费最高限价36000元/天,含9%增值税、2%安全管理费用。
2.7服务要求:(1)投标人承诺指定专人按照招标人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成承包商准入。
(2)具体项目实施前,船舶公司将按照《船舶公司外雇船舶管理办法》组织专人进行船舶准入检验,检验费用由投标人支付,投标人在验船前需将检验费汇入船舶公司账户,对于需要复检的船舶投标人在复检前将复检费汇入船舶公司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该具体项目。
(3)船舶检验费用标准
1)准入检验(按照投标船舶所在位置划分)
①天津地区不收费;
②河北区域,检验收费2000元/艘次;
③长江以北区域(不含天津、河北区域),检验收费3600元/艘次;
④长江以南区域,检验收费8000元/艘次。
2)对于需要复检的船舶(按照投标船舶所在位置划分)
①天津地区不收费;
②河北区域,检验收费1000元/艘次;
③长江以北区域(不含天津、河北区域),检验收费1800元/艘次;
④长江以南区域,检验收费4000元/艘次。
3)未通过船舶公司船舶准入检验的船舶,船舶公司有权选择其他中标船舶实施具体项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 接受 分支机构投标。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3.1 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投标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和母公司合法授权书。
(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事业单位可不提供),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3.3.2投标船舶要求:
(1)投标船舶必须为投标人自有(未处于被光租状态)船舶或光租船舶(投标人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入船舶),投标人自有船舶需提供与该自有船舶名称一致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全部页面),当船舶所有权证书为公司共有性质,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船舶共有情况”所列内容为准,如船舶存在共有情况,投标人所享有的船舶所有权份额应大于50%,光租船舶需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全部页面),以证明投标船舶为投标人自有或其有效光租期内船舶。
(2)投标人需提供公司简介和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国籍证书(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相同),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有效公章。
(3)投标船舶要求:投标船舶要求:提供满足条件的船舶名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船名、建造完工日期、船长、船宽、满载吃水、主机功率等),加盖有效公章。
3.3.3业绩要求: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作业服务业绩,提供服务合同或发票。
3.3.4信誉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未被列入中国石油集团级、企业级三商黑名单;
(4)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暂停投标资格: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失信分达到10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分继续加价或扣分。
取消投标人资格:失信分10.5分及以上,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投标资格三年。期满重新获得投标人资格的,失信分不清零,有效期顺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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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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