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2025年气井钢丝提捞复产技术服务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ZY25-XA624-FW927
(重要提示:投标人务必认真填写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信息表》中的“工程/服务/物资”、“业绩发票”等表格,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已填写的《投标信息表》(EXCEL版)上传至*“递交投标文件”的“价格文件”处。《投标信息表》(EXCEL版)填写的信息须与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若因填写信息错误或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而导致对评审结果和合同签订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2025年气井钢丝提捞复产技术服务项目(二次)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工作是开展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2025年气井钢丝提捞复产技术服务,降低井筒积液,恢复气井产量,预计工作量10口气井。项目预算金额为60万元(不含税)。
依据长庆油田分公司明确的价格制定结算标准如下:
采用效益结算模式,复产成功后,乙方需开展单井措施维护(30 天≤维护时间≤70 天),维护时间不足 30 天将不结算。单井结算金额根据措施后累计增产气量按下表计算。
表 1 钢丝提捞作业技术服务结算方式
累计增产气量(万方) |
结算比例 |
单井结算金额(万元) |
3a≤累计增产气量 |
全额结算 |
A |
a≤累计增产气量<3a |
按增产比例,部分算 |
中标价格×(累计增产气量/3a) |
累计增产气量<a |
不结算,所有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
0 |
备注:A 代表中标价格,单位为“万元”,a 代表中标价格对应的增产气量,单位为“万方”,A 与 a 数字相等,单位不同。
若达不到计入结算工作量标准,经双方确认后重新选井实施气举,已经发生的工作量不计入结算工作量。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作业内容包括10口气井钢丝提捞作业,预计在第三采油厂管辖油区10口气井开展钢丝提捞作业。作业内容包括:气井钢丝提捞(设备搬迁、施工准备、提捞排液、施工收尾)等作业。中标人按照第三采油厂要求提供现场施工设施和人员,现场开展服务。本次招标共划分1个标段,需要1名中标人,本次工作量为暂定工作量,招标人不保证工作量,如因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政策调整导致工作量发生变化,最终以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2.3 技术标准及要求: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执行,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一节服务标准和要求”。
2.4服务地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管辖油气区域。
2.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提供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陆上石油气天然气井下作业范畴。
3.3 业绩要求: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0日)具有类似气井钢丝提捞复产技术服务项目业绩至少1项,提供合同、结算发票,发票须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
3.4人员要求:
序号 |
岗位 |
数量(人) |
备注 |
|
1 |
管理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1 |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管理人员可兼任安全员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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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作业人员 |
安全员 |
1 |
可由管理人员兼任 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人员类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业类别: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
5 |
操作员工 |
3 |
2人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操作项目:登高架设作业或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1人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Q2) |
|
合计 |
最少5人 |
全员持有井控证、HSE 证、有毒有害气体(或硫化氢)培训合格证(本次招标评审环节对所有人员的井控证、HSE培训合格证、有毒有害气体(或硫化氢)培训合格证不做强制要求,拟派人员如有以上证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如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需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并经甲方对其相应证件进行核查,如不符合甲方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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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量为最低人员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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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服务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
*供应商须承诺若成交则在项目开展前达成以上条件(人员已持证或已购买保险的不论其是否附相关材料,均须进行承诺),未承诺将被否决。 |
3.5设备要求:
项目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基本要求 |
备注 |
主要设备 |
1 |
钢丝提捞作业车 |
1 |
台 |
最大提升力≥80kN,最大作业深度≥5000m |
须为自有设备(车辆照片,购置发票,发票须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提供行驶证),设备照片和铭牌。 |
2 |
捞液工具 |
1 |
套 |
配备针对积液井密闭抽汲的专用捞液工具 |
提供照片、购置发票,发票须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设备照片和铭牌。 |
|
3 |
液压防喷器 |
1 |
具 |
至少配备双闸板防喷器,承压≥35MPa |
提供设备照片、铭牌及购置发票,发票须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 |
|
安全设备 |
4 |
便携式复合气体检测仪 |
2 |
套 |
经校验且在有效期内。 |
服务时具备 |
5 |
干粉灭火器 |
3 |
具 |
35kg1具、8kg2具,状态良好。配备消防毛毡、消防铁锹、安全警戒带、风向标、安全带。 |
服务时具备 |
|
6 |
防爆照明灯 |
1 |
具 |
执行标准GB3836 |
服务时具备 |
|
7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2 |
套 |
不低于行业标准SY/T6610-2017要求,压力充足且校验合格。 |
服务时具备 |
|
8 |
急救箱 |
1 |
个 |
常备急救药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
服务时具备 |
|
评审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服务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 安全设备,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全部配备。 *供应商须承诺若成交则在项目开展前配齐以上设备(已有设备的不论其是否附相关材料,均须进行承诺),未承诺将被否决。 |
3.6 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正文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成立日期晚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的,从成立年开始提供。
3.7 信誉要求: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列入经营异常或(黑名单)已经移出的不计算在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
3.8 其他要求:
3.8.1 投标人所供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符合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2 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长庆油田分公司纳入“黑名单”或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将被否决。
3.8.3 投标人相关人员不得是长庆油田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也不得是相关管理人员的亲属,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中标后被查实存在该情况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3.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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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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