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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压缩机分公司二次仪表分析系统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成都压缩机分公司二次仪表分析系统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108-WZ0217-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成都压缩机分公司二次仪表分析系统,招标人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成都压缩机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准备对其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成都压缩机分公司二次仪表分析系统。

2.2 项目概况:本次招标范围为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天然气压缩机组页岩油2502/2503项目二次仪表分析系统及配套动态压力传感器一批次,共7套,项目预估金额约770万元(含13%税)已获公司批准,采购计划编号为WZJH2025-098#,且技术已确定,现已具招标条件

2.3 招标范围: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采购2502/2503项目二次仪表分析系统及配套动态压力传感器,数量7套

2.4 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详见下表,超过任一控制单价的投标将被否决。中标人保证对所提供货物提供保修,质量保修期为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或产品在机组上运行之日起18个月,以时间先到为准。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单位

计划数量

单价限价
(万元)

总价限价
(万元)

交货期

备  注

1

二次仪表分析系统及配套动态压力传感器

2502.13.08.01

3

110

330

90-120天

 

2

二次仪表分析系统及配套动态压力传感器

2503.13.08.01

4

110

440

90-120天

 

(所有报价均含13%税)控制总价

770

 

 

 

 

报价方式:人民币,国内指定地点交货价。包括设备本体、启动和试运行备件、质保期内运行备件以及13%的增值税、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现场指导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出卖方负责指导技术操作培训

2.5 交货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世纪大道3号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成都压缩机分公司或买受人指定的其他安装地点。

2.6 交货期:按需采购,以买受人具体下发订货通知为准,收到订货通知后90-120天交货,不满足交货期的投标将被否决。

2.7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付款时间:货到约定交货地点验收合格,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要求的验收资料及13%增值税发票后,招标人六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若因质量问题造成物资需维修、更换的则以维修、更换完成时间为准,质保期相应顺延。不满足付款时间的投标将被否决。

   2.8技术要求:详见附件研G2025-02-16《二次仪表分析系统及配套动态压力传感器技术规格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投标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本项目接受二次仪表分析系统及配套动态压力传感器生产商或集成、配套商投标,如配套动态压力传感器为外购,则需提供外购动态压力传感器的制造商专项授权。压力传感器制造商与其代理商不得同时投标,否则均将否决投标,同一压力传感器制造商仅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否则均将否决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

*3.3.信誉要求(以开标当日查询为准):

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③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④投标人未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

*3.4.财务要求:投标人为资不抵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两年中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若投标人由于成立时间的原因而不能提供完整的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组成审计报告的内容。注: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3.5.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技术规格书第四章“二次仪表分析系统、配套动态压力传感器、配套正压通风型防爆柜的技术参数要求” 所有要求。响应方式为:投标人应对照上述条款逐条说明其资质、证书、投标产品参数等,不能以“满足”、“同意”、“优于”等笼统语言进行响应。

*3.6.其他: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或拒绝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或资质发生变更已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或在中标项目合同有效期内提供的工程、物资或服务出现以次充好、不满足招标人实际使用需求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7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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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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