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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油田2025-2026年12大类采气用缓蚀剂年度代储定商定价项目(四次)

冀东油田2025-2026年12大类采气用缓蚀剂年度代储定商定价项目(四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ORG1334010220250402-000-0000110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冀东油田2025-2026年12大类采气用缓蚀剂年度代储定商定价项目(四次) (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成本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种类及规模:冀东油田2025-2026年12大类采气用缓蚀剂年度代储定商定价物资(详见供货要求)。
2.2 技术标准:满足供货要求。
2.3 质量要求:2.3.1所供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标准及指标参数要求。
2.3.2 对于中国石油《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统一执行标准目录》中的油化剂,产品执行标准及实物质量不得低于统一标准。(详见 供货要求五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统一执行标准目录)
2.3.3 化学剂成分应符合《油田化学剂负面成分清单》禁止和限制使用的要求,所供应的化学剂达到产品执行标准的同时,应确保不引发其他质量、安全、环保负面影响,产品不应含有有机硅成分。(详见 供货要求四油田化学剂成分负面清单)
2.4 服务要求:2.4.1保证所供产品为合格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4.2质保期:自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卖方承担。质保期过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必须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2.4.3如中标人供货产品两次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金伍万元整。
2.4.4本项目中标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提出调价申请。若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因价格波动预期将不能正常履行供货义务,须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中标人须保证标的物资正常供应三个月(以收到供应商书面函件日期开始计算)。如中标人在提交上述函件后三个月内正常履行了供货义务,甲方有权停用中标人供应商准入资格一年;如中标人在三个月内未正常履行供货义务,甲方有权处罚中标人合同履约伍万元整(合同履约金不足的从货款中扣除),同时暂停货款支付六个月并停用供应商准入资格一年;如中标人未发生供货但拒绝供货,没收合同履约金伍万元整。
2.5 付款方式:对买方已使用的年度代储定商定价物资,资金支付执行冀东油田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当月挂账次月开始付款,挂账余额不同,支付比例不同。挂账余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一次性全额货币资金支付;20万元以上根据欠款性质,最低支付比例为30%(20万保底),原则上分3个月付清。
2.6 情况说明:本项目为年度代储定商定价项目,计划数量及总金额为虚拟用量,实际结算数量以使用单位提报计划为准。
2.7 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8 其他要求:进入瑞丰化工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文件须提供天眼查(www.tianyancha.com)中股东和主要人员信息截图,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进行复核。
3.1.3投标人必须是制造商;(投标人如果是能源一号网库内供应商须提供准入状态正常截屏)
制造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3.1.4标的物物资须具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书》,且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代号应与标的物属于同一物资。
3.1.5该项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需附带自身企业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含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机氯含量检测报告),未附带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指标要求的投标被否决。本项目检测结果由冀东油田相关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若投标人样品检测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人投标被否决。
3.1.6投标文件必须出具书面说明,明确生产企业每批次生产量为多少吨;同时中标人每次送货时须出具书面说明注明本次送货多少吨,涉及几个生产批次。(投标文件须提供书面承诺函)
3.2财务要求:
3.2.1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财务状况满足履行本项目的需要,投标人针对上述内容出具承诺函。投标人应提供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成立日期晚于2023年1月1日的以成立年起计算。
3.3业绩要求:
3.3.1投标人应提供至少一份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止已完成结算的同类项目业绩,提供相应的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进行现场核实,投标人须配合,否则视为虚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3.4 安全质量环保要求:
3.4.1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应附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3.4.2 化学剂成分应符合《油田化学剂负面成分清单》禁止和限制使用的要求,所供应的化学剂达到产品执行标准的同时,应确保不引发其他质量、安全、环保负面影响。(投标文件须提供书面承诺函)
3.4.3 投标文件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机氯含量检测报告。
3.5 信誉要求:
3.5.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文件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进行复核)。
3.5.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文件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进行复核)。
3.5.3 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为准(投标文件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进行复核)。
3.5.4 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以*内容为准)或冀东油田公司(以*和冀东油田公告内容为准)列入“三商”黑名单,未处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禁入处罚期限之内。以上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进行查询。
3.5.5 投标人失信积分达到下述(1)~(4)项标准之一的,将被否决投标:
(1)投标人失信积分达到8分,且最后一次失信开始时间距开标当日不足半年;
(2)投标人失信积分达到9分,且最后一次失信开始时间距开标当日不足一年;
(3)投标人失信积分达到10分,且最后一次失信开始时间距开标当日不足两年;
(4)投标人失信积分超过10分,且最后一次失信开始时间距开标当日不足三年。
失信行为人积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进行网络查询。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招标及送样要求
4.1投标人在报价单填报的投标物资须在提供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书》范围内,投标物资必须填写完整的产品名称代号。如投标物资与标的物描述不同,投标人须进行书面说明,表明两种物资实质为同一产品。投标物资与标的物描述不同但未作出书面说明的,投标将被否决。
4.2投标人未填写完整产品名称代号及产品质量标准、不按招标范围及采购情况说明的要求格式报价则该投标被否决。
4.3投标人送样检测结果不合格者初审被否决,不得进入投标报价排序。
4.4 采气用缓蚀剂样品按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送样,潜在投标人在送样前一天(2025年6月24日 12:00前)需将样品电子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样品检测费缴费凭证电子版发送至物资供应公司联系人电子邮箱(jdytgyc@163.com)。潜在投标人调配好样品,指派专人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样品检测费缴费凭证,按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地点,不接受邮寄。送样时间2025年6月25日9时-11时,送样地点: 勘探开发建设监督中心化验中心(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大街184号)。
4.5潜在投标人向物资供应公司提供投标用产品小样,需送样品1000g*2(液体2瓶*1000ml/固体2袋*1000g);每个样品送2份,一份评价用,另一份封存作为正式供货后产品质量对比的标样,正式供货后,将对现场供货进行3次抽样检测,如抽检样品参数与封存样品参数相差很大,招标人可以废弃本次招标结果,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4.6样品包装规格要求:液体部分统一使用广口聚四氟乙烯瓶1000ml瓶装;固体部分统一使用14厘米(宽)*20厘米(长,包括袋口),透明聚四氟乙烯塑封取样袋,样品包装上用于标识各投标人产品名称的标签应易于清理(建议用口贴纸粘贴)。
4.7收样具体事宜请与物资供应公司联系(0315-8763735)。送样截止后,物资供应公司进行一次编号,勘探开发建设监督中心化验中心进行二次编号,密封保存。单项指标经检验部门检验不合格直接判定该项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和两次编号均密封于开标时间一并开启。本项目检测周期20天。
4.8如潜在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视为潜在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4.9 本项目采用先检测后评标方式,检测费由物资供应公司负责收取,检测费用为34188元,具体交费事宜请与物资供应公司联系(0315-8765852)。检测费付款时,请参照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编号,例如项目招标编号:JDYT-GYC-GKWZ-2019-1111,汇款备注为如下格式:付物资供应公司2019-1111号检测费。检测交费需在送样前一日完成(以检测费到账为准)。如检测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纳,视为潜在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交费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
    帐 户 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唐海)
    账  号:0403014629221020934(备注物资供应公司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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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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