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独山子石化公司橡胶部2,2-二(2-四氢呋喃)丙烷年度框架(1年)
招标编号:DSZSH2505-WZZBGK002(2)-XJFZX3-B11049200680624-2
本招标项目2025年独山子石化公司橡胶部2,2-二(2-四氢呋喃)丙烷年度框架(1年)招标人为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此次投标。
1、招标产品范围:橡胶部丁苯橡胶装置用2,2-二(2-四氢呋喃)丙烷。
物资编号: IDUMMY-14900035
物料描述: 丁苯橡胶装置用 2,2-二(2-四氢呋喃)丙烷 MOD
物料分类编号: A15020205
物料分类名称: 橡胶偶联剂
计量单位:吨
数量: 9.6
报价须知:
(1)投标人务必明确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型号,否则视为无效。
(2)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履行供货时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每批次物资检验合格的报告。说明:报价包含包装费、运费及其他杂费。
(3)该项目最终签订固定单价合同,9.6 吨为年度预估量。
(4)投标总价=投标单价*预估数量。
2、实施或交货地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物资配送中心总库或买方指定地点;
3、交货期或供货周期:1、如果中标供应商产品在独山子石化公司使用过,按照用户订单通知要求到货。 2、如果中标供应商产品在独山子石化公司未使用过,须执行新剂试用程序,则首批交货要求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周内到货1Kg进行新剂试用,新剂试用合格后剩余订单按照用户订要求到货。;
5、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开始时间自招标人下达订单之日起12个月;
6、质量保证期:在符合标准包装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自验货合格之日起剩余保质期时间不少于10个月);
7、履约保证金:10万元;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或以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当投标人所附截图与评标委员会现场核实结果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核实结果为准):
①.开标当日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截图,共计1张)。
②.开标当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分别提供截图,共计2张)。
③.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及投标企业不得涉及相关行贿受贿行为。查询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方法:登录网页→选择“高级检索”→案由选择“刑案由”→“贪污贿赂”→关键字输入“投标人名称或相关个人姓名”→点击搜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分别提供截图,共计2张)。
④.开标当日投标人未处于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状态(通过*查询投标人失信分情况,投标人失信分达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管理办法》规定的暂停投标资格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分值,且在失信有效期内的,投标将被否决)。
⑤.开标当日投标人未处于被招标人取消或暂停交易资格(取消相应市场准入、列入黑名单等)的状态(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作为评审依据)。
⑥.开标当日投标人未被纳入集团公司级“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信息为准,且不区分项目属性。即物资类项目招标,若投标人在工程或者服务模块被纳入“三商”黑名单,投标也将被否决)。
(备注:上述“近三年内”是以开标日期为基准且含本数,往前倒推三个整年度;①②③项证明材料由投标人提供,其余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核实)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同一产品的制造商与其代理商,均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等关联关系(具体查询渠道及相关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此项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否则相关投标均作无效标处理。
1、联合体:招标文件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如果联合体投标则不合格,否则合格。
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则本项视为合格。
2、资质要求:制造商或能源一号网已准入且状态正常的供应商。(非制造商需要提供制造商唯一授权资料)
3、业绩要求:2,2-二(2-四氢呋喃)丙烷用于丁苯橡胶装置生产,要求投标人提供的2,2-二(2-四氢呋喃)丙烷须在丁苯橡胶装置有应用业绩,应当同时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合同对应的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截图(查询时间需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后)、技术资料,用以证明如下全部要素:
(1)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与标的物相同型号的产品);
(2)涉及装置名称、规模;
(3)标的物的使用时间,用户联系方式;
(4)标的物使用效果合格的结论(盖用户单位公章);
(5)必须包含以上内容方为有效业绩证明文件)。
备注:①.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无法完全覆盖上述所有要素,则应当针对缺失部分单独提供《用户证明》(用户单位盖章);②.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在证明材料中对上述要素进行重点标注(着色、划线等醒目提示);③.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够同时证明上述所有要素,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4、其他:投标人提供的2,2-二(2-四氢呋喃)丙烷性能满足招标方生产装置工艺的要求,具体的质量指标见技术规格书中关键技术参数要求*(1),需至少提供标的物的质检单、安全技术说明书、执行标准(属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提供执行标准的编号;属于企业标准的,应当提供企业标准的全文内容)等,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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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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