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石化公司烯烃厂丁苯橡胶装置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液)框架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FSSH-WZ-CG-2025-085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抚顺石化公司烯烃厂丁苯橡胶装置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液)框架 招标人为 抚顺石化公司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液)液体,32-34%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种类及规模: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液,液体,32-34%) 480吨。
使用功能:见《抚顺石化公司烯烃厂丁苯橡胶装置硬脂酸三乙醇胺和石蜡混合物(固体消泡剂)招标技术方案》。
技术标准:见《抚顺石化公司烯烃厂丁苯装置甲醛次硫酸氢钠招标采购技术方案》。
质量要求:见《抚顺石化公司烯烃厂丁苯装置甲醛次硫酸氢钠招标采购技术方案》。
服务要求:见《抚顺石化公司烯烃厂丁苯装置甲醛次硫酸氢钠招标采购技术方案》及《烯烃厂丁苯橡胶装置用甲醛次硫酸氢钠安全环保要求》。
交货地点:按买方要求送货到烯烃厂现场
交货期: 合同签订完成后,按买方生产要求供货。
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挂账后次月支付。如卖方产品首次在烯烃厂使用,第一次挂账需要买方使用合格并出具合格使用报告后办理。
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卖方根据买方需求分批送货,分批结算,结算数量以实际送货量为准,不保证最低送货量,总送货量不高于480吨。包装方式按买方需求为准。
其他特殊要求:如中标人的产品未在抚顺石化公司有成功业绩,需要先进行试用,如试用不合格则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重新招标。标定不合格买方不支付货款,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付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经合同买卖双方或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卖方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立即停止使用卖方产品,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付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产品需使用符合标的物要求的专车运输。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须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单位名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营业范围等信息截图)。
2、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内低温乳液丁苯橡胶装置一份的使用供货合同(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以及一份对应的使用(或试用)合格的总结。总结中须有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控制指标、使用过程、使用效果、使用结论、用户名称、用户签字、用户公章等,各项信息必须可以进行确认。
3、除央企及其所属单位之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主要人员相同的或存在管理、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以天眼查www.tianyancha.com为准)。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近三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抚顺石化公司列入黑名单。在中国石油能源一号网-供应商管理-查询管理-信息查询中显示供应商状态为“暂停”、“取消”的供货商不具有投标资格;在中国石油能源一号网-综合查询-供应商查询-操作-查看-准入产品信息-产品状态中,显示本项目标的物的物资分类码为“暂停”、“取消准入”的供货商不具有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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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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