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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大马力船舶服务项目

光船租赁大马力船舶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光船租赁大马力船舶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中油海工船舶(天津)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确定。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根据海洋公司发展战略,立足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提升船舶管理业务能力,扩大市场规模,计划光船租赁1艘大马力船舶开展生产经营,签订《光船租赁大马力船舶服务合同》,预计金额7500万元(含税)。

2.2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 1 个标段。

2.3 招标范围:全国范围内能提供大马力船舶资源的1家企业。

2.4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2.5 实施地点:中国沿海或甲方指定海域。

2.6服务要求:(1)投标人承诺指定专人按照招标人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成承包商准入。

(2)项目实施前,船舶公司将按照《附件2:船舶公司外雇船舶管理办法》组织专人进行船舶准入检验,检验费用由投标人支付,投标人在验船前需将检验费汇入船舶公司账户,对于需要复检的船舶投标人在复检前将复检费汇入船舶公司账户,否则视为放弃该项目。

(3)船舶检验费用标准

1)准入检验(按照投标船舶所在位置划分)

①天津地区不收费;

②河北区域,检验收费2000元/艘次;

③长江以北区域(不含天津、河北区域),检验收费3600元/艘次;

④长江以南区域,检验收费8000元/艘次。

2)对于需要复检的船舶(按照投标船舶所在位置划分)

①天津地区不收费;

②河北区域,检验收费1000元/艘次;

③长江以北区域(不含天津、河北区域),检验收费1800元/艘次;

④长江以南区域,检验收费4000元/艘次。

3)未通过船舶公司船舶准入检验的船舶,船舶公司有权按照排名顺序,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的船舶实施该项目,检验标准详见附件2:船舶公司外雇船舶管理办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 接受 分支机构投标,分支机构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允许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参与投标,但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投标时执行分支机构的资质、业绩、财务文件 。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3.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投标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和母公司合法授权书。

3.3.2船舶要求:投标船舶必须为投标人自有船舶,投标人自有船舶需提供与该自有船舶名称一致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全部页面)。

3.3.3投标船舶参数要求:投标船应满足以下因素,如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将否决其投标。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船舶甲板载货面积

≥400平方米 (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船体说明书)

2

船舶主机功率

10000-13000 马力(提供船舶证书或船体说明书)

3

对外供货系统

淡水舱容(压载水舱及饮用水舱总和≥1200立方米(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舱容表)

柴油舱容≥900立方米(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舱容表)

4

视频监控系统

投标人具备(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相关证明)或承诺中标后作业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且作业影像资料保存能力不少于 2个月。如提供承诺函,需加盖投标人公司公章。

5

船龄

≤25 年(提供国籍证书或所有权证书)

6

船舶总长范围

≥70米(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船体说明书)

7

船舶满载吃水

≥5.8米(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船体说明书)

8

甲板强度

≥5 吨/平方米(提供船舶性能资料或船体说明书)

9

推进系统

双机双桨或同等操纵能力(提供船舶性能资料

或产品证书)

10

其它船舶有效证书

船舶有效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吨位证书、船旗国政府法定检验机构或其授权的船级社颁发的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防止油污证书、救生设备证书、无线电安全证书等在有效期范围内

 

3.3.4信誉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未被列入中国石油集团级、企业级三商黑名单;

(4)未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暂停投标资格:失信分达到8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半年;失信分达到9分时,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一年;失信分达到10分暂停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两年。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分继续加价或扣分。

取消投标人资格:失信分10.5分及以上,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投标资格三年。期满重新获得投标人资格的,失信分不清零,有效期顺延三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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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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