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测井高温超声兰姆波成像测井仪租赁(四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4-XA415-FW829
本招标项目中油测井高温超声兰姆波成像测井仪租赁(三次)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拟采取对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商,提供高温超声兰姆波成像测井仪租赁及配套设备的租赁、技术支持等服务。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为:中油测井高温超声兰姆波成像测井仪租赁 。2024年预计租赁高温超声兰姆波成像测井仪2串,每串仪器包含时超声兰姆波成像测井仪及配套设备。
标段(标包)划分:不划分标段(标包)。预估采购金额300万元(不含税)。
2.3仪器租赁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超声兰姆波成像测井仪 |
2串 |
主体设备 |
2 |
配套辅助工具 |
1套 |
|
2.4服务期限:自设备交付到指定地点且验收合格后一年。
2.5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要求将租赁设备送达指定地点。
2.6租赁预算::预计费用300万元/年(不含税)。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招标人不保证市场工作量。因招标人生产需求发生变化引起租赁设备数量变化时,按调整后的实际需求数量签约。如遇中油测井相关租赁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按照中油测井政策执行。
2.7服务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大港油田在内的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境内工作地点,根据生产需要,作业区域可能交叉。
2.8服务标准:租赁的仪器及设备能够满足招标人QHSE体系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清晰扫描件。
2.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出厂年限(自设备出厂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不超过8年(提供购置发票或出厂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3.投标人须提供设备(与投标设备型号一致)测井成功作业的业绩证明(提供合同、对应发票及客户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4. 人员配置:承诺现场技术支持人员(1人及以上)应在进入现场时能提供中石油认可的井控证、防 H2S 作业证及 HSE 证等相关证件(提供承诺书)。进入现场时如未提供取消其中标资格。
5. 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成立日期晚于2023年1月1日的,从成立年开始提供。
6. 信誉要求:
①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
- 其他要求: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中油测井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将被否决。
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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