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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温单相缓速酸缓速剂采购

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温单相缓速酸缓速剂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ZY24-XA312-WZ1350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温单相缓速酸缓速剂采购招标人为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产品范围: 本招标项目为定商定价采购招标,项目划分为1标包/段,该原材料为非危险化学品,主要使用单位为化工集团庆阳长庆井下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分公司,主要用途及作用:生产酸化用缓速剂的主要原材料,作用:稠化剂形成的酸液体系降低了H+的扩散运动,延缓了酸岩反应,起到深度酸化作用,本项目预计采购金额1632(含13%税),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采购物资品种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项目名称

包装及承装规格

最高限价

(元/吨)

预计采购数量

到货点

高温单相缓速酸缓速剂

 

1000kg/桶

10200

1600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朝阳七路,具体送货地点,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报价含13%增值税到站价

因库房储存量及生产需求,采购数量需分批交货;预计单次送货数量:30-90吨/次,单次送货周期:3 -10天/次;具体采购数量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以送货通知单或合同签订的到货时间为准)。

若油田产建项目需求发生变化,则导致招标人采购量发生相应变化,招标人采购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招标人不对后续实际采购数量做出任何承诺,投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油田产建项目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招标人采购量发生相应重大变化且实际采购量已超过本次招标预计采购量时,招标人可重新启动招标。

2.2技术要求: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指标类型

1

外观

/

均匀液体

通用技术指标

2

pH(30℃,2%溶液)

/

6.0-7.0

3

粘度(30℃,100r/min)

mPa·s

≤700

4

凝点

≤-10

5

固含量

%

≥18

6

氟含量

mg/g

≥1

7

硫含量

%

≥1.2

8

分散性

/

完全分散

9

表面张力(30℃)

mN/m

≤25

10

酸液粘度(30℃,毛细管粘度计)

mm2/s

≤5

11

残酸粘度(30℃,毛细管粘度计)

mm2/s

≤5

12

配伍性

/

无絮凝无沉淀

特性技术指标

13

溶蚀率

(15%盐酸,3%高温单相缓速酸缓速剂+0.1%NSJ-1,90℃水浴,45 min)

%

≥30

14

缓速率

(15%盐酸,3%高温单相缓速酸缓速剂+0.1%NSJ-1,90℃水浴,45 min)

%

≥30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需包含第1-11项技术指标。第12-14项特性技术指标由中标人送样至招标人进行检测

2.3招标结果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在有效期内若中石油集团公司或长庆油田公司将该项目物资实施集中采购,则自中石油集团公司或油田公司集中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本次招标结果自动终止。

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三个月内采购价格不予调整;3个月后且在招标结果有效期内,若因原材料市场价格等外界因素,产品生产综合成本变化幅度超过选商金额的100万元或20%且持续30天以上,招标人可与中标供应商在招标结果有效期内启动价格商谈程序调整采购价格或重新启动招标。

本次招标结果适用于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若油田产建项目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招标人采购量发生相应重大变化且实际采购量已超过本次招标预计采购量时,招标人可重新启动招标。

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买受人完成记账后,6个月内进行付款,以银行转账或票据的方式支付。如果有特殊事项,付款期限由双方商议。

质保期: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的十二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持对应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参与投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清晰扫描件。

3.2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提供2023年度的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有效是指: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没有处于以下不良状态:被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资不抵债、破产、拆分、转租/售,正在处理的法律纠纷可能构成合同执行风险等。

3.3信誉要求:①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

3.4投标人须提供标的物有效的执行标准文本内容(若提供企业标准,投标文件中需附标准备案网上查询结果截图,企业标准应为投标人自有的;若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标准文本内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招标文件通用技术指标要求。)

3.5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由投标人送检,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出具标的物(自评审当日起向前推算一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报告中的技术指标需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报告检验依据须与提供的标准相一致。

3.6投标人须提供标的物有效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按照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包括十六部分内容)。

3.7投标人需为制造商,需提供自有的反应釜、冷冻机、制氮机的购置合同及发票,若提供的设备购置合同签订时间或发票开具时间为评标前180天内,且购置合同签订时间在发票开具时间之后,则该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3.8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长庆油田分公司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投标产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相关产品被暂停交易权限的(复查合格的除外)投标将被否决;实施退出处理生效期内的物资供应商(制造商、代理商、贸易商)或其相关产品在能源一号网处于“中止”、“终止”、“冻结”状态,投标将被否决。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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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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