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中国石油江苏南通销售分公司
通州湾滨海大道综合能源站新建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江苏南通销售分公司通州湾滨海大道综合能源站新建工程施工 己由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销售分公司(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销售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销售分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江苏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南通 市、通州湾示范区滨海大道南、珠海路西侧。
2.2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占地面积6472平方米,新建二层站房771平方米,一层辅房224平方米。
加油部分:新建罩棚1座(投影面积约631平方米),新建承重油罐区,设30m³SF油罐4台(3汽1柴);设3台四枪双油品、1台双枪单油品潜油泵加油机,设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油气回收(分散式)系统,设置三次油气回收处理系统;
预留加氢:预留储氢瓶组1套(水容积为9 m³,储氢量约260k g),设氢气长管拖车(储氢量约为380kg),总储氢量约640kg,1台双枪单计量加氢机(加氢工作压力为35MPa,其中TK25及TK16加氢枪各1把)、氮气栅格1套、冷水机组冷冻机组各一套。(注:本期建设加氢管沟)
充电部分:设1台1500kVA变压器,新建汽车充电棚3座(面积共311平方米),设480Kw、600Kw充电主机各1台,配备9台双枪快充终端、2台单枪超充液冷终端、1台V2G双枪一体式充电桩。
光伏部分:站房、辅房、充电车棚设光伏组件,125.44kWp
储能部分:2台储能设备,261kWh
洗车部分:1台隧道式洗车机
配套土建及安装工程等。
2.3计划工期
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20日历日。
2.4标段划分
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具体如下:(本项目兼投兼中)
标段号 |
标段描述 |
估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 (万元,含9%增值税) |
备注 |
标段一 |
加油部分、加氢管沟、站房、罩棚、洗车机 |
824.73 |
不含甲供材及甲方分包 |
标段二 |
充电部分、储能部分、光伏部分 |
383.01 |
不含甲供材及甲方分包 |
2.5招标范围
施工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设施设备等,不含甲供材及甲方分包,具体以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项目管理,投标人负责的临时设施的建造、维护、拆除、占用土地的恢复,招标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的领取、运输、保管,投标人负责的设备、材料采购、运输、保管,施工,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投标人负责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的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投标人负责的保险,工程接收前的照管和维护,对招标人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等的培训,试运行,编制竣工文件、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
协助招标人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招标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验收、审批、核准、备案或补偿等手续。
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保护全面负责。具体以合同内容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
3.2.1
标段一:投标人具有 石油化工 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标段二:投标人具有 电力 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应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中状态正常,且投标人在承包商资源库中载明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与本项目各标段的资质要求一致(投标人在承包商资源库中的资质及状态以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http://125.32.26.40:8300/)查询结果为准。)
标段二: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且承装、承修、承试均达到三级(原五级)以上资质,并均在有效期内
3.2.2投标人具有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以上须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3.3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连续3年度(2022年、2023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注:审计报告必须是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盖章,且有注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的。若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上述年度,仅需提供成立以来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根据提供的最近一年度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该投标人处于被接管、破产或关、停、并、转状态的,或不提供以上资料的,将被否决。
3.4业绩要求
标段一: 2022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 1 项完成的石油化工或加油/气站施工业绩。
其他要求: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
标段二: 2022 年 9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 1 项完成的电力工程(包含高低压变配电的充电站建设)施工业绩。
其他要求: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
各标段均应提供合同主要页,或中标通知书;及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时间以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签署时间,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不按照本要求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定。
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3.5信誉要求
3.5.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曾被列入但已被移出的视为未列入)。
3.5.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曾被列入但已被移出的视为未列入)。
3.5.3 2022年 1月 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3.5.4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列入黑名单,或虽然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列入黑名单但移除黑名单日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
3.5.5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失信行为的相关处理办法详见附件一)。
其他要求:
3.5.6投标人未被列入*集团级及江苏销售公司企业级三商黑名单(*)。(以开标当日*三商黑名单查询为准)。
3.6项目经理要求
3.6.1具有 建筑或机电 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者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6.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6.3 2022年9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至少具有1项与本项目类似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经理业绩(两个标段分别具备相应类似业绩即可)。
项目经理的业绩证明应提供合同主要页,或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提供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的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或施工总承包方签字为准。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的以复印件中体现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或施工总承包方项目经理为准,没有体现的以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3.7机械设备要求(须提供承诺)
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3.8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3.8.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劳动合同主要页和投标截止时间前120日内至少缴纳过一次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证明。
3.8.2配备符合项目安全管理需要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须提供证明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与安全管理负责人为同一人。
3.8.3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专业级及以上职称,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
3.9投标人建立Q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10联合体要求
☑不接受
3.11其他要求
3.11.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有在建项目。(须提供承诺)
3.11.2同时投两个标段,且有关键岗位人员重复使用的,投标人需承诺两个标段同时施工时,可提供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替补关键岗位人员。(须提供承诺)
3.11.3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须提供承诺)
3.11.4本项目不接受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有股权关联或有管理从属关系的企业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或不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的投标。
3.11.5投标人建立Q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提供有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承包商关键岗位人员HSE培训合格证书》,或承诺中标后参加招标人组织的外部承包商关键岗位人员HSE培训并合格,如未参加HSE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提供对应的HSE考核合格证明,或者参加招标人组织的外部承包商关键岗位人员HSE培训承诺书。
3.1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3.11.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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